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河坊街56号资产(含车位) | |||
挂牌价格 | 7000万元 | ||||
标的概述 | 1、本次转让标的具体为:河坊街56号的房地产和8个车位。 | ||||
转让方 | 名称 |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联系人情况 | 姓名 | 袁霖 | 联系电话 | 87224225 | |
传真 | 87223307 | 邮政编码 | 310000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庆春路137号华都大厦1102 | ||||
转让标的所在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
企业类型 | 国有绝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50%以上) | |||||
行业类别 | 其他 | |||||
所属行业 | ||||||
经营范围 | ||||||
法定代表 | 成立日期 | 1900-01-01 | ||||
注册资本 | 注册地 | |||||
主营业务 | ||||||
资质情况 | ||||||
土地、建筑 | 占地面积 | |||||
建筑面积 | ||||||
土地类型 | ||||||
人员情况 | 职工人数为 , 其中在职人数, 离休人数. |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出资监管单位名称: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批复文件号:浙物产财字[2014]38号 批复主要内容:同意物产环能公开挂牌处置杭州市河坊街56号房产的批复 内部决策文件:浙江物产燃料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四次股东会决议 内部决策文件主要内容:浙江物产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公司瑕疵资产的议案 | ||
挂牌期限及其他事项 | 1、公告挂牌期:自2014年10月30日报刊公告日(即挂牌起始日)至2014年11月26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受让方并办理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2014年11月26日下午5时(竞买报名截止时间)前向浙江产权交易所递交全部竞买报名材料及竞买保证金(日常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地点: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中心4号楼18层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逾期无效。浙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全部竞买报名材料及保证金后,办理竞买报名登记手续。(保证金账户:户名: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7331110182600086740,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水支行) 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不变更挂牌内容,延长挂牌期10个工作日。 3、挂牌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合格竞买人,则该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竞买人,则按照公告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 5、浙交所联系方式:0571-87297306 13989847317 朱先生 | |
中介机构 | 评 估 事 务 所 |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 估 基 准 日 | 2014年8月20日 |
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结果已经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备案,文号:ZJMI2014007 | |
对受让方的要求 | 一、主要交易条件: 1、挂牌价格:7000万元; 2、付款方式: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3、意向受让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700万元保证金至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受让成功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交交易手续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因受让方违约,则保证金扣除受让方的委托服务费后归属甲方所有。 4、转让方在收到全部转让款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与原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标的资产交付给受让方。期限届满,若原承租人不同意解除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未到期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受让方须继续履行完毕。期限届满次日起的租金由受让方享有,之前的租金由转让方享有。 5、意向受让方除在报名时应交纳竞买保证金700万元竞买保证金外,应携带以下资料向浙江产权交易所提出竞买申请,办理相关手续:1)产权受让申请登记文件;2)意向受让方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为自然人,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3)对竞价会资料全部条款内容的书面确认意见;4)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转让的房产现状已予以确认)。 6、标的所涉及的房屋、土地变更、办证及过户等相关事宜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等均由转、受让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并自行办理有关事项。 7、转让标的物品质以房屋现状为准,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房屋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方应为具有独立法人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