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2月17日10时至2024年2月18日10时止(延时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镇大广汽车城2幢1502办公【闽(2019)长乐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107号】,该财产为被执行人陈*信所有。建筑面积:37.04平方米(产权面积仅供参考,请以最终证载面积为准)。规划用途为办公。
评估价:394902元,起拍价:277000元,保证金:30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
以上起拍价不含买卖双方税费及各种欠费。
二、特别提醒:由于该标的定价采取网络询价方式,询价报告就户型、朝向等描述可能存在差错,有意者务必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请竞买人谨慎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涉及限购、过户事项及税费事宜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竞买人必须符合当地相关政策要求,并确认具备本次竞拍资格。成交后因买受人不符合购房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过户的情况,由买受人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本标的物未办理产权证,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如具备办理条件,买受人应办理二次产权登记手续,缴纳二次税费。本院仅提供相关执行文书,由买受人自行判断处理。
三、本院已委托“晟拍法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联系电话:18150019533。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晟拍法服”联系,于2024年2月8日9:30-10:00统一安排看样,如无人预约,则不安排看样。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六、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在具备产权初始登记条件时,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买卖双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含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存在的水、电、物业欠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1月15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4年1月15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一、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二、拍卖余款请在竞拍成交后5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乐支行,账号:110510100100224399033666)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在登录竞拍淘宝账号的情况下打开标的页面即可在线支付,或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支付额度不足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和大额支付渠道。
十四、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591-28200110/28200693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591-28200119(晟拍法服)
18150019533(晟拍法服)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