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安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2.597%股权 |
标的名称 | 安徽同安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2.597%股权 | ||
项目编号 | G315AH1000115-2 | 挂牌价格(万元) | 14911.000000 |
首次登载报刊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6-01-19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6-01-25 |
标的所在地区 | 中国-安徽-合肥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安徽同安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注册地(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1206号兴业大厦六楼 | |||||||
法定代表人 | 汪姜维 | |||||||
成立时间 | 2010-03-11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450.000000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企业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11MA2MQ3C07A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 | |||||||
职工人数 | 0人 其中: 在岗人 离退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22.597000 % | ||||||
2 | 东莞同威松山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911000 % | ||||||
3 | 深圳市同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6.938000 % | ||||||
4 | 周莉敏等12位自然人 | 60.554000 %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万元) | 营业利润(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27.66 | -27.66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54417.83 | 4150.12 | 50267.71 | ||||||
审计机构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万元) | 营业利润(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2015-09-30 | 24 | 5.367938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月报 | 54444.191496 | 4171.1145 | 50273.076996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11-02 | |||||||
评估基准日 | 2015-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50300.12 | 66548.44 | ||||||
负债总计(万元) | 565.46 | 565.46 | ||||||
净 资 产(万元) | 49734.66 | 65982.9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4910.173991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安徽兴邺会计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所 | 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单位1家,账面值3亿元,评估值4.625亿元,系对云南省江城泰裕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城泰裕”)60%股权投资。该60%股权投资是依据2010年3月12日以来标的企业与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集团”)等签署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取得。目前该60%股权通过合肥港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代持;2、标的企业其他应收款中所列示的华普集团2亿元,是依据标的企业与华普集团签署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确认2亿元补偿金为华普集团返还江城泰裕投资本金;3、本次参与评估的江城泰裕勐野井钾盐矿情况如下:(1)2011年9月30日江城泰裕取得年产300万吨规模采矿权证,有效期三年,于2014年9月30日到期,目前该采矿权已过期。2012年6月30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了《云南省江城泰裕钾肥有限公司勐野井钾盐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证明(云南土资矿评备字【2012】第109号),该项采矿权30年采矿价款为13400.82万元,其中新增规模价款8727.95万元,江城泰裕新增规模价款未交,年产300万吨规模采矿权证目前没有办理延期手续。江城泰裕解释经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沟通,欠缴价款不存在采矿权属失效的问题,只要按规定缴纳经该厅确认的资源价款,该厅便可继续核发相应期限的采矿许可证;(2)依据云南土资矿评备字【2012】第109号备案证明,该矿评估利用可采储量为9262.22万吨,评估动用可采储量为钾盐矿石量6765.30万吨,剩余可采储量2496.92万吨未参与评估,本次评估结论扣除了江城泰裕扩大生产规模新增应处置的采矿权价款8727.95万元;(3)本次转让评估报告假设转让方在实施经济行为时,能完善因江城泰裕尚未取得勐野井钾盐矿业权而将勐野井钾盐矿业权纳入经济行为范围而需要办理的相关法律手续,未考虑上述可能的该等事项对评估报告的影响;办理相关权证所需的时间与费用按实际发生为准,由标的企业承担,提请投资者注意。4、江城泰裕自2009年起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次对江城泰裕价值评估时假设江城泰裕持续享有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提请投资者注意;5、评估范围内江城泰裕的房屋建筑物中有33项,共7241.98平方米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权证所需时间与费用按实际发生为准,由标的企业承担;6、江城泰裕以产权证号为江国用(2006)第G05、第G08号、第G09号、第G12号、第G13号、第G18至G20号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证号为江城县房权证勐烈镇字第(2012)0318至0320号、第0322至0328号、第0331至0340号、第0342至0345号、第0350号的房屋为抵押物向江城县农行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3年10月18日起,截止评估基准日贷款余额为617.447868万元;7、江城泰裕2013年2月委托江城县农行理财1000万元,于2015年2月到期,因双方尚有贷款未结清(见上述第6条贷款情况),在洽谈一揽子解决方案,故该理财未回收;8、标的企业相关情况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关于对芜湖同安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挂牌公告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等相关备查文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不参与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46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翔 | |||||||
注册资本(万元) | 600000.000000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0504421-4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2.5970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2.597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批准单位名称 |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批准文件类型及文号 | 批复;批准文号:皖国资产权函[2015]462号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4911.0000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企业原名称为“芜湖同安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015年10月15日工商变更为“安徽同安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经营场所由“安徽芜湖市镜湖区九华中路200号”变更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1206号兴业大厦六楼”;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保证金直接转为首付款,其余款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年内付清,同时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3、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盈亏由受让方按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4、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受让保证金人民币4500万元(不计息):(1)产权受让申请书;(2)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银行资信证明,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决策文件;(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资金能力证明;(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交付人民币4500万元作为受让保证金(不计息)。如协议成交,该受让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产生竞价,则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不计息)。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5、为保护转让方及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再次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受让保证金,即视为对本次交易事项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标的全部情况。非因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受让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最近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或商业道德行为;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细 | 交纳金额(万元) | 4500.000000 | ||||||
交纳方式 | 网上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受托会员 | 经纪会员名称 | |||
经纪会员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高翔 | 联系电话 | 0551-62871617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传真 | 0551-62871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