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江苏广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96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4%)转让 |
项目编号 | QYCQ15299-JSCQG15065-1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徐矿司复[2015]232号 批准日期: 2015年9月15日 |
挂牌日期 | 首次挂牌日期:2015年12月17日 挂牌起始日期:2015年12月17日 挂牌终止日期:2016年1月 28日 |
转让方名称 | 徐州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广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码 | 320300000007031 |
注册资本(万元) | 400 |
法定代表人 | 芮伟力 |
住所 | 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路78-82#楼 |
经营范围 | 工业、民用和公用工程项目及煤炭建设项目的矿建、土建安装工程的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技术咨询推广服务,中介服务,建设安装和预算编制人员培训;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代建;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招标代理。 |
职工人数(人) | 19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其他 | 成立于 1996年10月 14日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徐州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180万元,占注册资本45%;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20万元,占注册资本30%; 芮伟力出资32万元,占注册资本8%; 张杰出资24万元,占注册资本6%; 王勤芝出资24万元,占注册资本6%; 张飞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5%; |
审计情况 | 资产总额(万元) | 2497(截至2015年4月30日) |
净资产(万元) | 1449.88(截至2015年4月30日)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895.66(2015年1-4月)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214.37(2015年1-4月)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178.49(2015年1-4月)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徐州方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徐方评报字(2015)031号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15年4月30日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总额(万元) | 净资产(万元) | 1743.97(收益法)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418.55万元 |
特别事项 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无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 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张杰既是股东又是管理层拟参与收购,拟受让股权比例为24%。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 放弃优先受让权 | 张杰未放弃优先受让权,其余股东均放弃优先受让权。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 期间权益增加额 | 详见“其他重要事项” |
其他重要事项 | 一、本次转让标的为徐州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广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监理”)57.6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4.4%)以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厦监理38.4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9.6%)合计96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4%)联合转让,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全权委托徐州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所持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 二、从评估基准日起至完成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期间,因标的企业持续经营所产生的净资产的增加额或减少额,由转让方按照此次转让的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如果净资产增加的,由受让方等额补偿转让方;如果净资产减少的,由转让方等额补偿受让方。双方应在完成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日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本次补偿。逾期未履行的,自迟延支付之日起每日按照补偿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三、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凭工商部门出具的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证明资料向交易所申请划转产权交易价款。 四、转让方承诺合法持有本次转让的公司股权,并对该股权享有完整的处置权,本次公开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和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投资人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股权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并查询转让方提供的资料,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现状的前提下确认收购。 |
转让参考 价格 | 418.55万元 |
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二)意向受让方参与本次收购应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工商、税务、银行和司法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
备查文件 | 一、对《关于江苏广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一步改制方案的请示》的批复 (徐矿司复[2015]232号); 二、项目评估备案表; 三、法律意见书; 四、审计报告 (徐苏信审字[2015]第019号); 五、评估报告书 (徐方评报字(2015)031号); 六、评估报告说明 (徐方评报字(2015)031号)。 |
其他说明 | 一、意向受让方须报送材料: (一)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的基本情况; 3.公司章程; 4.公司制企业应提供股东会(或有权的董事会)同意受让股权的决定; 5.其他材料。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 2.自然人基本情况; 3.其他材料。 二、申请程序及相关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报名材料,于2016年1月28日17:00前至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南京市山西路128号和泰国际大厦29楼)提出受让申请,并填写《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登记表》(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本人至交易所现场办理),交易所接受报名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节假日除外。 (二)公告期满,交易所将会同转让方根据报名结果,共同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三)交易方式 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所将组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保证金 1、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向交易所提交 41万元保证金,以确定其参与收购; 2、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如下第3点所列情形的,交易所在受让方被确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3、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交易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交易所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服务费,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交易所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交易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不真实,并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或者其他意向受让方合法权益的; (3)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与转让方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且超过规定时间10个工作日以上的; (5)《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或其他不履行《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情形的。 (五)价款支付方式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扣除应向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在《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须一次性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六)公告期内如无意向受让方报名申购,则本公告自动延期5个工作日。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印女士 |
联系电话 | 025-83163351 |
传真 | 025-831633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