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新中置业扬州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转让 |
项目编号 | QYCQ15290-YZCQ2015-8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中置业扬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扬景管〔2015〕108号)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15年12月11日 挂牌终止日期:2016年1月8日 |
转让方名称 | 扬州瘦西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中置业扬州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码 | 913210113545784594 |
注册资本(万元) | 27163 |
法定代表人 | 沈晓梅 |
住所 | 扬州市鸿福路8号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人) | 0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其他 | 无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扬州瘦西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新中置业扬州有限公司100%股权 |
审计情况 | 资产总额(万元) | 27163.00 |
净资产(万元) | 27163.00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0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0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0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新华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苏新华联评报字(2015)第065号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局 |
评估基准日 | 2015年12月4日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总额(万元) | 27163 | 净资产(万元) | 27163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7163 |
特别事项 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不涉及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不涉及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 债务处置方案 | 不涉及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不参与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 放弃优先受让权 | 放弃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不涉及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 期间权益增加额 | 自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4日至受让方成为新中置业扬州有限公司合法股东之日(以完成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为准),新中置业扬州有限公司由于持续经营而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由转让方按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相应地享有或承担,与受让方无关。 |
其他重要事项 | 1、转让方承诺本次产权公开交易前已经过相应的内部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投资人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股权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并进行尽职调查。 2、新中置业扬州有限公司主要资产为宗地编号920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 |
转让参考 价格 | 27163万元 |
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报名。 3、意向受让方的实际控制人须为中国(含港澳台)主板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公司,且主业为房地产开发;意向受让方为联合体的,则必须保证联合体成员中有一名成员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含港澳台)主板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公司,且主业为房地产开发。 4、意向受让方为联合体受让的,需提供联合体受让协议书,约定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受让比例;联合体中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含港澳台)主板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公司,且主业为房地产开发的成员一方所受让的新中置业扬州有限公司股权比例须超过50%。 5、意向受让方应有足够的资金实力,须提供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同等外币)银行资信证明;意向受让方为联合体的,则须提供4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同等外币)银行资信证明。 6、如涉及外资收购,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意向受让方应承诺的事项: 1、资金来源合法且能合法用于收购; 2、在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产权成交价款,在完成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成交价款。 3、一旦受让成功,不存在妨碍其他合法股东的任何障碍; 4、意向受让方身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5、承诺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将取消报名和受让资格。 |
备查文件 | 1、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中置业扬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扬景管〔2015〕108号) 2、扬州市瘦西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将新中置业扬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股东决议 3、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4、《新中置业扬州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扬汇会专字[2015]第075号) 5、《扬州瘦西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新中置业扬州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苏新华联评报字(2015)第065号 6、《新中置业扬州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汇会验字(2015) 第006号) 7、新中置业扬州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
其他说明 | 受让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3、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受让股权的决议; 4、公司章程; 5、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含港澳台)主板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公司或联合体成员中有一名成员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含港澳台)主板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公司的证明; 6、2015年12月10日至公告终止日期间相关银行出具的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同等外币)银行资信证明;如为联合体则须提供4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同等外币)银行资信证明; 7、联合体报名须提供联合体受让协议书; 8、企业发展方案; 9、承诺书。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报名材料,于2015年12月11日至 2016年1月8日17时止(工作日)到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扬州市扬子江北路471号)提出受让申请,并填写《企业国有产权受让委托合同》,一式二份。 2、公告期满,我中心将会同转让方根据报名结果,共同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经审核合格后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不计利息)。 3、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将视公开征集情况,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将委托扬州市恒升拍卖有限公司办理(《拍卖公告》见2015年12月11日《现代快报》);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外商为受让主体的需符合有关规定)。 4、采取适当的公开交易方式确定的受让方,其缴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①协议转让:交易双方各按成交额的2‰缴纳交易服务费,最低人民币2000元;②拍卖转让:交易双方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可转为股权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退还(不计银行同期利息)。 备注: 1、意向受让方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将取消报名资格。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承担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3、如发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转让活动不能进行的,或转让活动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或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的情形,扬州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次转让活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冯先生 |
联系电话 | 0514-80597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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