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3.968%股权转让 |
项目编号 | QYCQ15151-2015320100CA0019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1、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意转让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宁新工资(2014)229号); 2、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会决议》(宁机电办决议(2014)25号); 3、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4年8月6?/td>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 2015年7月17日 挂牌终止日期: 2015年8月13日 |
转让方名称 | 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码 | 330200400038210 |
注册资本(万元) | 6300 |
法定代表人 | 曹其东 |
住所 | 宁波市科技园区明珠路385号 |
经营范围 | 光学仪器和其他光学、电子产品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人) | 563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其他 | 无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排名前10位的出资人名称、出资比例如下: 1、永新光电实业有限公司 52.337%; 2、宁兴(宁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405%; 3、宁波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10.083%; 4、安高国际资源有限公司 9.123%; 5、加茂资讯技术有限公司 5.282%; 6、宁波波通实业有限公司 4.802%; 7、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3.968%。 " |
审计情况 | 资产总额(万元) | 34,029.30 |
净资产(万元) | 29,315.40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20,106.19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5,182.04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4,500.66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苏华评报字﹝2014﹞第292号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南京市国资委 |
评估基准日 | 2014年9月30日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总额(万元) | 净资产(万元) | 47,489.62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884.39 万元 |
特别事项 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不涉及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 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无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 放弃优先受让权 | 无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 期间权益增加额 | 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到完成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日期间损益由转让方按照原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 |
其他重要事项 | 无 |
转让参考 价格 | 1884.39 万元 |
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没有不良记录; 3、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4、不接受联合体报告。 " |
备查文件 | "1、相关批文、决议: (1)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意转让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宁新工资(2014)229号); (2)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会决议》(宁机电办决议(2014)25号); (3)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4年8月6日)。 2、审计报告: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南审希地会专审字(2014)第261号)。 3、评估报告: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14﹞第292号)。 4、南京市国资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5、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收回南京江南永新光学有限公司所欠我集团拆迁补偿尾款的情况汇报》。 " |
其他说明 | 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须缴纳交易保证金 560 万元; 2、经转让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凭缴款凭证、经办人身份证在竞买登记前至交通银行南京江东中路支行(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打印确认函,凭确认函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3、意向受让方如被确定为受让方,则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可冲抵交易价款;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在确定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以现金、支票方式缴纳保证金的,需在打印确认函时提供回款信息)。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交易中心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竞买人做出有效报价后反悔的;②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竞买人放弃购买的;③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竞买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成交价格确认单》和《产权交易合同》的。 " "1、在规定期限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协议转让交易方式,自确定受让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竞价交易方式,按照相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交易双方需自确定受让方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3、收费标准:按照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2014]262号)收取交易服务费。 4、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请与交易中心联系人联系。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严女士 张女士 |
联系电话 | 025-68505986 025-68505985 |
传真 | 025-865127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