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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嵩溪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转让

发布:泉州产交所 拍卖时间:04-20 拍卖形式:网络拍卖 拍卖次数:第1次 编辑:余希敏 关注:

    为推广应用机制砂解决建设工程用砂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受永春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对永春县嵩溪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的采矿权进行网上挂牌出让,欢迎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买人前来参与竞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QT2015002

二、出让矿山基本情况及相关指标要求:

(一)出让人:永春县国土资源局。

(二)采矿权名称:永春县嵩溪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

(三)矿区位置:矿区位于县城北西316°方向的苏坑镇嵩溪村,直距约16.5公里处,处于《永春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可采区中,是《泉州市非34种重要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新设矿业权之一,未在国、省、县道可视范围内,隶属永春县苏坑镇嵩溪村管辖。矿区所在有约4.5㎞的村道与东侧省道203线相连,至永春县城约43㎞。

(四)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为(1980西安坐标系):

1、X=2815400,Y=39618760; 2、X=2815400,Y=39618960;

3、X=2815150,Y=39618960; 4、X=2815150,Y=39618760。

开采标高为845-745米,面积约0.05km。

(五)开采矿种:建筑用花岗岩矿。

(六)储量规模:矿区已由福建省197地质大队编制了“福建省永春县嵩溪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普查地质报告”,并由福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闽国土资储审泉字[2014]9号),根据评审意见书和地质报告,截止2014年7月底,在矿区范围内建筑用花岗岩矿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矿石量132.16万立方米。

(七)出让年限:10年。

(八)矿区供应条件:现状。

三、出让起始价: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整(¥1,050,000.00)。

该起始价系由永春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湖南金伯利矿业有限公司对福建省永春县嵩溪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进行评估后,根据评估报告并报永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评估报告编号“金伯利矿评报闽采字[2014]第23号”。起始价不包含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青苗补偿费等。

四、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签署《竞价结果通知单》后自动抵作采矿权出让价款。未竞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中心将在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竞买人授权他人办理竞价手续的,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应与竞买人名称一致,用途请注明“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以意向竞买人领取的《公开竞价文件》为准。

五、竞买人资格: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均可报名参加本次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竞买。

六、挂牌方式及竞价办法:

本次采矿权挂牌采用网上挂牌出让方式(即网络动态报价),包括挂牌阶段(即自由报价阶段)和竞价阶段(即限时报价阶段),竞买人通过网络进行报价。各竞买人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金马甲网站的动态报价大厅进入本项目标的进行报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具体详见《网络竞价须知》。

七、重点风险提示:

(一)本项目相关资料均由出让人提供,由出让人负责,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作任何承诺。

(二)本项目不设保留价,不接受联合竞买。

(三)本次挂牌出让的是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区范围及开采深度内非本次出让的埋藏物和其他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出让范围。竞得人应在规定的矿区范围内,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设计,开采经占用登记的矿产资源,严禁越界开采。

(四)矿区地面附着物及其补偿由竞得人自行与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解决,其相关费用由竞得人负责。

(五)矿产资源开采具有不可预见性的风险,竞买人应充分了解该矿权的相关情况,审慎评估投资风险。竞买人一旦报名参与竞买,即视为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竞买人对有关书面承诺,应承担全面履行责任,不可撤回。

(六)竞得人没有按规定交清成交款、地质储量报告等编制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及各种规费,没有按时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竞得人违约,除取消其交易保证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竞得人应办理完成环保、水土、林业等前置条件审批方能办理采矿许可证,如因竞得人未能及时办理完成前置条件的审批,造成不能颁发采矿许可证,责任由竞得人自行负责。竞得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进行生产或建设,逾期不进行生产或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采矿权。

(八)竞得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福建省采矿权审批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开采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采矿许可证办理的基本条件如下:

1、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写的普查地址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2、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写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书;

3、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

4、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包括:具备与年产10万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设备、营业执照,外商投资矿山企业还应提交设立的批准文件;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6、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意见;

7、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评审意见;

8、矿上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9、安全工程预审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10、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九)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和本中心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3、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4、竞得人不按时缴足采矿权出让价款的。

5、竞得人弄虚作假、扰乱竞价、恶意串通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出让文件的行为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和本中心将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十一)不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竞得人无法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或者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自动终止或者被解除的,本中心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退还。

八、对竞得人的主要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支付能力。

(二)竞得人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汇达本中心指定账户,并携带付款凭证至本中心签署《成交确认书》。本中心将在收到签章的《成交确认书》及上述款项后当场发出《合同签订通知书》。竞得人应于《合同签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三)竞得人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成交价款汇入出让人指定账户,并在3个月内持《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价款支付凭证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支付凭证以及其他法定要件,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逾期不办理的,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出让人有权收回该采矿权,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等其他费用不予退还。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竞得人不得开采受让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四)竞得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凡涉及使用林地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的初审意见。竞得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才能进行开采。

(五)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出让登记手续时所需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地许可、临时用地、矿山安全等方面的工作由竞得人完成并承担相关费用。

(六)对出让前出让人委托作业单位所做的地质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等报告编制及评审所产生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6.5万元由竞得人承担,竞得人应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该费用。

(七)竞得人应根据《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永春县嵩溪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具体数额以《永春县嵩溪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评审结果为准。

(八)矿山开采方式应当按照规划标高、边界及已编制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实施规范性开采,生产机制砂及建筑用石料,开采规模应达到10万立方米/年,开采结束后,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安全隐患处理,并按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对矿区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九)竞得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福建省采矿权审批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开采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在开采过程中,应以生产机制砂为主,采矿权人每年还应依法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竞得人在矿区范围内开采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山“三率”符合要求。

2、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3、接受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及时对矿山土地和生态进行恢复治理。

5、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保、矿山安全“三同时”制度。

(十一)其他详见《采矿权出让合同》。

九、意向竞买人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无需提供);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授权委托书(经意向竞买人签章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注:如未委托他人无需提供(3)项材料];

(4)交易保证金的缴款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经意向竞买人或受托人签章的《网络竞价承诺函》;

(6)经意向竞买人或受托人确认内容的《采矿权出让合同》;

有关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交以上竞价材料,缴纳交易保证金并通过审核后,即成为竞买人。

十、报名方式及期限:

(一)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可于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4月20日(工作日)到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泉州劳动保障大厦十楼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领取。具体包括:

1.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2.网络竞价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网络竞价承诺函

5.授权委托书

6.成交确认书(样本)

7.采矿权出让合同(样本)

(二)报名时间: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4月20日17时。报名地点: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泉州劳动保障大厦十楼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三)意向竞买人应至金马甲网站注册用户名,并于2015年4月20日17时前至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办理报名手续,并登录金马甲动态报价大厅申请参与本场竞价。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不接受电话、邮寄及口头报名竞买。

十一、交易保证金汇达截止时间:2015年4月20日17时。

十二、挂牌时间及加价幅度:

挂牌时间自2015年4月7日10时至2015年4月21日10时止;加价幅度为人民币5万元。

标的序号

标的名称

挂牌起始价(万元)

加价

幅度

(万元)

挂牌阶段

(自由报价阶段)

竞价阶段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限时报价周期

 1

永春县嵩溪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

105

5

2015年4月7日10时至竞价阶段开始前

2015年4月21日10时

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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