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定于2016年3月8日10时至2016年3月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被执行人福建省大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岳峰路13号三华花园20#楼101单元。
评估价为1,537,538元,起拍价为1,250,085元,竞买保证金为20万元,增价幅度为2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我院执行局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6年 2月17日9时起至2016年3月4 日16时止接受咨询(双休日、假日除外),有意者请与我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时间安排在2016年3 月 1日9时30分在房产现场。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其它费用(水电、物业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6年3月21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帐号:416964908467)。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福建华茂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闽华茂评报[2015]第1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咨询电话:0591-38127672(陈法官),举报监督电话:0591-38122626(唐法官)。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9号鼓山法庭三层晋安法院执行局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