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7月6日10时至2015年7月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宁波市和义路77号<16-1>、<16-2>房地产及其装修装饰。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110047758号,证载建筑面积178.9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06.44平方米;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110047759号,证载建筑面积206.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22.85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甬国用(2011)第0102466号,证载面积为39.85平方米,甬国用(2011)第0102470号,证载面积为45.99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用途为办公用地,终止日期为2043年5月29日。
起拍价:420万元,保证金:60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竞买人委托拍卖的,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拍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法定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统一看样时间为2015年7月3日上午,有意者请在2015年7月2日前与本院联系。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标的物所拖欠的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如发生标的物上户籍迁移纠纷,由买受人自行解决,与拍卖人无涉。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5年7月17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81011101302121114),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甬汇信估字(2014)第S08024号评估报告。
咨询电话:0574-87412116、87412261。
监督电话:0574-87412198。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510室。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