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整体转让汕头市龙湖区朝阳庄北区 5 幢的103房、201-202房、302房, 以及 2幢的第30层、31层、32层房地产 | |
项目编号 | SW2014R000201 | |
监测编号 | GR2014GD2000002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广州产权交易所: | |
资产占有方名称 | 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 | |
资产属性(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资产类型 | 房产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资产基准日 | 2013-10-31 | |
资产评估值 | 2219.72(万元) | |
核准(备案)情况 | 核准(备案)机构 |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12-18 | |
转让底价 | 2219.72(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03-26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4-04-23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 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用和受让交易标的支付能力,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时,必须同时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汕头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登记日前 30日内人民币2219万元(大写:贰仟贰佰壹拾玖万元整)或以上的银行存款凭证或银行资信证明(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证明或授信额度证明,且证 明的对象必须为意向受让方),否则,将视为不具备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条件。 | |
重大事项披露 | 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 |
一、标的资产信息 |
房屋 | 地理位置 | 汕头市龙湖区朝阳庄北区2幢第32层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证字第0423625号 | 建筑面积 | 787.75平方米 | |
用途 | 综合用途 | 租赁情况 | 空置 | |
评估值(万元) | 230.02 | |||
附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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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 地理位置 | 汕头市龙湖区朝阳庄北区5幢103房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证字第0423620号 | 建筑面积 | 384平方米 | |
用途 | 综合用途 | 租赁情况 | 空置 | |
评估值(万元) | 133.63 | |||
附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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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 地理位置 | 汕头市龙湖区朝阳庄北区2幢第30层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证字第0423623号 | 建筑面积 | 1048.11平方米 | |
用途 | 综合用途 | 租赁情况 | 带租 | |
评估值(万元) | 417.15 | |||
附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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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 地理位置 | 汕头市龙湖区朝阳庄北区5幢201-202房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证字第0423621号 | 建筑面积 | 2007.56平方米 | |
用途 | 综合用途 | 租赁情况 | 带租 | |
评估值(万元) | 648.44 | |||
附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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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 地理位置 | 汕头市龙湖区朝阳庄北区5幢302房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证字第0423622号 | 建筑面积 | 1142.84平方米 | |
用途 | 综合用途 | 租赁情况 | 带租 | |
评估值(万元) | 369.14 | |||
附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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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 地理位置 | 汕头市龙湖区朝阳庄北区2幢第31层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证字第0423624号 | 建筑面积 | 1048.11平方米 | |
用途 | 综合用途 | 租赁情况 | 带租 | |
评估值(万元) | 421.34 | |||
附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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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 延长信息发布: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最多延长1个周期(两选其一)。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 的用途和现状整体带租转让,并承诺交易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受让方须认可并承诺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予以整体带租受让;, 交易标的办理权属过户和证照变更过程中应缴纳的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附加税、土地增值税、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和房地产权证书费等 税、费,按交易标的辖区所属政府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由交易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交易标的办理权属过户和证照变更后,若出现交易时《房地产权证》标示的内容和面积数据与国土房管交易部门新核发的权证内容和面积数据有任何差异,最终以新 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标示的内容和面积数据为准,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差异而调整,转让方不作任何补偿;, 受让方付清全部受让交易标的价款,凭广州产权交易所和汕头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企业产权交易证明》,共同办理交易标的产权过户手续;, 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交易双方缴纳所有交易过户的税、费、金后,受让方未取得新核发的《房地产权证》前,交易标的的权、责、利仍归转让方所有,交易双方无 权将交易标的设置抵押、担保、处置、改造和装修。受让方取得房管交易部门新核发的交易标的《房地产权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需签署《交易标的现场 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 受让方取得新核发的《房地产权证》后享有和承担交易标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需自行与承租方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主体变更手 续,转让方负责配合,受让方不得因未能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主体变更手续而追究转让方的任何责任;, 受让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须向广州产权交易所资金结算监管账户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及交易综合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用和受让交易标的支付能力,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时,必须同时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汕头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登记日前 30日内人民币2219万元(大写:贰仟贰佰壹拾玖万元整)或以上的银行存款凭证或银行资信证明(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证明或授信额度证明,且证 明的对象必须为意向受让方),否则,将视为不具备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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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 交纳金额 | 443.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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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达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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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其他 :银行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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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事项 |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后,该受让方应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2)该受让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我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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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 | (1)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规定的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转让方所有。 (3)受让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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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 保证金及价款统一结算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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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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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系方式 |
交易机构 | 广州产权交易所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小姐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891608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