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同煤资产经营管理分公司锅炉处置 | ||
项目编号 | DT2015010 | ||
挂牌公告期 | 2015.5.22—2015.5.28 | 挂牌价 | 28.105万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5.5.22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5.5.28 |
标的所在地区 | 山西省大同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煤炭行业 |
一、标的基本情况 | ||||||
标的情况 | 标的名称 | 同煤资产经营管理分公司锅炉处置 | ||||
设备状态 | 闲置 | |||||
设备详情 | 锅炉设备 | |||||
二、转让方情况 | ||||||
转让方情况转让方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分公司 | ||||
注册地 (住所) | 大同市矿区新平旺同煤集团办公楼606室 | |||||
企业负责人 | 夏振峰 | |||||
经济类型 | 省属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煤炭行业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确认 | ||||||
受让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续存且具有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资格的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锅炉回收资质及锅炉安装拆除资质 3、意向受让方向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报价申请材料如下: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内部决议(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资料须携带原件来我中心审核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 5、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报名人应与保证金缴纳人一致,不允许代为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保证金,并归转让方所有:(1)意向受让方递交报价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报价申请的;(2)意向受让方递交报价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未在挂牌期间内提交报价的;(3)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2. 意向受让方须: (1)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自成立以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自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 | |||||
特别告知 | 1、所有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意向受让方应到现场详细查看标的现状,转让方与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不保证废旧设备的数量、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 2、本批设备系按照国家政策报废设备,买受人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概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压力容器必须拆除)。 3、因拆除设备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买受人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与拆除方案实施,拆迁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为确保拆除的顺利进行,最终买受人需按照《安全拆除协议》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成交价的30%)。 4、锅炉建筑物主体不允许拆除,买受人必须保证建筑物主体结构不变。 5、自买受人进场拆除设备之日起,设备的保养、保管、拆除、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6、成交后受让方须严格依照转让方指定的《安全协议书》进行拆除 7、拆除期限: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 8、报名人应与保证金缴纳人一致,不允许代为支付。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截止到挂牌期满日17:00(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金账户信息 | 户名: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解放路支行 账号:351900659910902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继续挂牌 | |||||
挂牌期满(含延长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电子竞价 | |||||
挂牌期满(含延长期),只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电子报价 | |||||
五、报名相关事项 | ||||||
联系人 | 朱先生 | 联系电话 | 0352-7928886 185366113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