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大同煤矿集团永济热电有限公司#3、#4(50MW)发电机组主体设备和附属生产设备 | ||
项目编号 | XZZC2015015 | ||
挂牌公告期 | 7个工作日 | ||
挂牌起止日期 | 2015.6.16-2015.6.24 | 转让方 | 大同煤矿集团永济热电有限公司 |
标的所在地区 | 山西永济市 | 标的所属行业 | 电力 |
项目挂牌价 | 1666万元 | 项目保证金 | 500万 |
标的名称 | 大同煤矿集团永济热电有限公司#3、#4(50MW)发电机组主体设备和附属生产设备 | ||
项目挂牌价 | 1666万元 拆除费380万元 |
| 拆除费由转让方出(受让方仅需补齐差价) |
一、标的基本情况 | |||||||
标的情况 | 标的名称 | 大同煤矿集团永济热电有限公司 | |||||
设备状态 | 详见评估报告 | ||||||
设备详情 | 1 #3、4汽轮发电机组主体及附属设备。 2 # 3-、#4、#5锅炉锅炉主体设备和附属生产设备。(闲置、报废) 3 #4主变压器、高、低压厂变等。 | ||||||
二、转让方情况 | |||||||
转让方情况转让方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大同煤矿集团永济热电有限公司 | |||||
注册地 (住所) | 山西永济市 | ||||||
法定代表人 | 赵惠民 | ||||||
经济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资本金 | 人民币壹亿肆仟陆佰万元整 | ||||||
所属行业 | 电力 | ||||||
内部决议类型 | 批复文件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确认 | |||||||
受让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受让资格条件 (以转让方要求为准)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续存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向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报价申请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鲜章)、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鲜章)、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鲜章)、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加盖鲜章)、公司章程(加盖鲜章)等、拆除及回收资质、电力施工三级及其以上(加盖鲜章)、以上资料须携带原件来我中心审核】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报名人必须与保证金缴纳人一致,不允许代为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以转让方要求为准) | 1. 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满日17::00(以到账时间为准)前向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缴纳交易保证金500万元整。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上报价的方式成交,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该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 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保证金,并归转让方所有:(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3. 意向受让方须: (1)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自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 | ||||||
特别告知 (以转让方要求为准) | 1、有关告知:受让成功后,意向受让方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转让方不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内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标的数量、重量和质量、与清单不符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处理。一切以现场实物为准。 2、受让方实施拆除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除范围进行施工,在转让方划定的拆除区域内,受让方对转让设备实施拆除,并将拆除垃圾全部清理完毕。现场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为保障厂区正常生产秩序,标的查验时间由转让方组织安排,意向受让方需在转让方规定时间内查验标的; 4、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需承担成交价格5%的产权交易服务费。 5、受让方需缴纳施工保证金 200 万元整,并在签署产权转让确认书后90日内完成拆除施工,并且按照转让方要求进行施工,以材料清理干净和拆除后土地平整作为施工结束的标志。完成施工并通过转让方验收后,由转让方通知我中心退还施工保证金(不计息)。 6、转让方承担本次设备拆除费共计380万元,受让方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截止到挂牌期满日17::00(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金账户信息 | 开户名称: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解放路支行 账号:351900659910902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2015.6.16-2015.6.24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所属部门 | 公共资源部 | 传真 | 0351-4086656 | ||||
项目经理 | 刘先生 | 联系电话 | 0351-4061051 158034097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