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南京金钟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00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55%)转让 |
项目编号 | QYCQ16006-JSCQ2016002-1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 江苏钟山宾馆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苏钟集[2015]177号 批准日期: 2015年12月21日 |
挂牌日期 | 首次挂牌日期:2016年1月11日 挂牌起始日期:2016年1月11日 挂牌终止日期:2016年2月24日 |
转让方名称 | 江苏金钟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南京金钟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码 | 320105000113687 |
注册资本(万元) | 181.818182 |
法定代表人 | 彭鲁洲 |
住所 | 南京市玄武区仓波门余粮村8号 |
经营范围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 |
职工人数(人) | 9 |
所属行业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其他 | 成立于2009年4月22日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江苏金钟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55%); 沈斌出资81.818182万元(占注册资本45%)。 |
审计情况 | 资产总额(万元) | 504.98(截至2015年11月30日) |
净资产(万元) | 201.90(截至2015年11月30日)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135.76(2015年1-11月)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51.20(2015年1-11月)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51.20(2015年1-11月)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苏中资评报字 (2015)第 C1091 号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江苏钟山宾馆集团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15年11月30日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总额(万元) | 517.43 | 净资产(万元) | 214.63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18.05万元 |
特别事项 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详见备查文件《南京金钟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方案》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 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沈斌既是管理层又是股东拟参与收购,拟受让比例为55%股权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 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 期间权益增加额 | 详见“其他重要事项” |
其他重要事项 | 一、标的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由自然人股东沈斌承包经营。 二、自评估基准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因标的企业持续经营所产生的净资产的增加额或减少额由自然人股东沈斌享有或承担。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完成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期间,因标的企业持续经营所产生的净资产的增加额或减少额,由受让方按照此次受让的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 三、意向受让方在确认收购意向前可凭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明文件就本次产权转让有关事宜向转让方做尽职调查,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本次产权转让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和认同标的企业现状的前提下确认收购。 四、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凭工商部门出具的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证明资料向交易所申请划转产权交易价款。 五、转让方承诺合法持有本次转让的公司股权,并对该股权享有完整的处置权,本次公开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和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投资人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股权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并查询转让方提供的资料。 |
转让参考 价格 | 118.05万元 |
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知悉并接受《南京金钟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方案》。 |
备查文件 | 一、江苏钟山宾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江苏钟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转让南京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国有产权的批复》(苏钟集[2015]177号); 二、《南京金钟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三、《南京金钟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方案》; 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六、审计报告 (天舜会审字[2015]251号); 七、评估报告 (苏中资评报字(2015)第C1091号)。 |
其他说明 | 一、意向受让方须报送材料: (一)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的基本情况; 3.公司章程; 4.公司制企业应提供股东会(或有权的董事会)同意受让股权的决定; 5.其他材料。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 2.自然人基本情况; 3.其他材料。 二、申请程序及相关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报名材料,于2016年2月24日17:00前至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南京市山西路128号和泰国际大厦29楼)提出受让申请,并填写《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登记表》(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本人至交易所现场办理),交易所接受报名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节假日除外。 (二)公告期满,交易所将会同转让方根据报名结果,共同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三)交易方式 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所将组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标的企业股东拟参与收购、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必须进场交易并遵守国有产权交易的程序性要求,包括依照交易所的规则与程序,按规定时间提交收购承诺函、交纳交易保证金等。标的企业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 (四)保证金以及价款支付方式 1、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向交易所提交118.05万元保证金,以确定其参与收购;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在《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具体资金结算程序遵照交易所制订的《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规则》执行。 (五)公告期内如无意向受让方报名申购,则本公告自动延期5个工作 日。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印女士 |
联系电话 | 025-83163351 |
传真 | 025-831633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