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8%股权 |
项目编号 | QYCQ15272-WXCQG15054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2日批准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15年11月27日 挂牌终止日期: 2015年12月24日 |
转让方名称 | 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码 | 320200000099654 |
注册资本(万元) | 3800 |
法定代表人 | 李雄伟 |
住所 | 无锡市隐秀路901-2 |
经营范围 | 市政公用、公路、建筑、风景园林、环境工程、环保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照明工程的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工程测量(按《测绘资质证书》所列项目经营);城乡规划编制;自有房屋出租;对外承包工程;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人) | 310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其他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78.1%股权; 王健持有6.65%股权; 沈建钢持有4.9%股权; 华伟持有4.2%股权; 顾建军持有1.75%股权; 何继宏持有1.4%股权; 胡爱文持有0.6%股权; 辛淑廉持有0.6%股权; 蒋岚岚持有0.6%股权; 雷文江持有0.6%股权; 以上是前十位股东名单。 |
审计情况 | 资产总额(万元) | 15174.65 |
净资产(万元) | 9765.76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15613.78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985.26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788.97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无锡华夏中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锡华夏评报字(2015)第065号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无锡市国资委 |
评估基准日 | 2015年6月30日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总额(万元) | 净资产(万元) | 20487.38(收益法)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5736.47万元 |
特别事项 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无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 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否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 放弃优先受让权 | 放弃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 期间权益增加额 | - |
其他重要事项 | 无 |
转让参考 价格 | 5736.47万元 |
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 一、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挂牌期满日16时前按挂牌价的30%向无锡产权交易所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由无锡产权交易所直接支付给转让方。 2、股权转让价款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交易价款(含保证金),剩余价款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 3、意向受让方须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设立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为推动标的企业的全面发展,本次转让拟引入具有较强实力和互补性的战略投资者,因此意向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主体须为建筑设计类企业(以营业执照载明范围为准),近三年至少一次入围ENR“全球工程设计公司150强”或“中国工程设计企业60强”,并具备以下资质证书: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和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提供相应证书)。 5、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商业信用和较强的PPP项目融资能力,没有不良记录。并须提供挂牌公告期任一时点内由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 6、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工商变更之日期间产生的经营性盈亏由受让方按比例享有或承担。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信托和联合方式受让。 8、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次受让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9、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挂牌期满后,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1、鉴于转让方在前期收购标的企业78.1%股权时,委托国联证券收购了其对应的股权收益权,因此为承继合同,意向受让方在受让28%股权时,须同转让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以4090.84万元受让标的企业28%股权所对应的股权收益权。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能为标的企业业务发展提供支持,具体包括委派具有丰富建筑设计行业管理经验的公司高管,提供具有设计领域较强影响力的品牌进行市场营销,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业务开拓支持等。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标的企业股权之日起三年内除非转让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关联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的全部或部分标的企业股权。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确定成为受让方后三年内在公司分红、对外融资方面同转让方保持一致行动。 意向受让方应就上述条件和事项在提交举牌资料时提供书面《承诺函》。 |
备查文件 |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行为批准文件文号:锡国资企【2015】62号。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锡国资评备(2015)41号。 3、无锡华夏中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锡华夏评报字(2015)第065号 《资产评估报告》。 4、无锡华夏中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夏中诚专审字(2015)195号 《审计报告》。 5、《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 |
其他说明 | 1、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 2、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股权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必要的资信证明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查询《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桂女士 |
联系电话 | 0510-82833660 |
传真 | 0510-851987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