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标的名称 | 上海贝塔斯曼文化实业有限公司3%股权(出资额100万美元) | 项目编号 | G314SH1007796 | 挂牌价格 | 200.000000万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12-30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5-01-28 | 标的所在地区 | 上海 | 标的所属行业 | 文化艺术业 | |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贝塔斯曼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罗秀路162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才 | 成立时间 | 1995-02-13 | 注册资本 | 美元 3441.177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60730104-5 | 经营范围 | 书刊、音像制品、电脑设备、科技仪器、文教用品、音像设备、玩具饰品、国内版电子出版物的零售,商务咨询和仓储快递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334.089179万元 | -334.089179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1.434356万元 | 6877.038599万元 | -6865.604243万元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313.704862万元 | -316.404862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43.184615万元 | 6574.699679万元 | -6531.515064万元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4-10-31 | 业务无法提供 | -246.643534万元 | 1369.727202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12.039892万元 | 5507.892332万元 | -5498.852440万元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上海宣传文化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12-18 | 评估基准日 | 2014-08-31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励精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项目 |
资产总计 |
流动负债 |
负债总计 |
净资产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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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1.500000万元 | 5461.500000万元 | |
5461.500000万元 | 5461.500000万元 | |
-5447.880000万元 | -5447.88000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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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公司目前处于歇业状态,仅有留守人员。 2、标的公司办公场地系租赁,每年支付租金,没有列入本次评估范围。 3、标的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已注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已到期,将不再继续从事“书刊、音像制品、国内版电子出版物的零售”和“快递服务”。相关经营范围变更将与股权转让审批一起办理。 4、标的公司原股东德国贝塔斯曼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5、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内向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 |
其他信息 |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200.000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或等值外币)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意向受让方以等值外币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应以美元支付,汇率按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现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本次股权转让在获得商委批准后,即自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起10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含前期支付的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须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递交挂牌期间内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连续三年盈利(举牌时须递交2011年-2013年审计报告),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得少于壹亿元人民币。 4.意向受让人须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 5.意向受让人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意向受让人不得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受让,也不得以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 7.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交纳方式 | 现金;汇票;网上支付;本票 |
-->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浦东新区高桥镇石家街127-131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宣传文化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发布媒体名称 《上海证券报》
交易机构 | 经办部门 | 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徐鸿喜 | 联系电话 | 62657272-330 | 交易机构项目经办人 | 闵春煜 | 联系电话 | 62657575-197 | 传真 | 021-63410333 | |
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受托机构电话 | 021-63232801 | 受托机构联系人 | 孙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