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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并州高速快客集团债权转让

发布:山西产交所 拍卖时间:12-18 拍卖形式:网络拍卖 拍卖次数:第1次 编辑:余希敏 关注:

项目编号

JE2014043(16)

转让方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山西并州高速快客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所在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所属行业

 

经济性质

不限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类别

金融资产

项目意向

转让

转让比例

100%

转让价格(万元)

559.84万元

挂牌期

5个工作日

项目发布起止日期

2014.12.12——2014.12.18

项目概况

 

 一、债权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山西并州高速快客集团有限公司权

标的资产情况

1.债权总体情况

截止2014年9月20日,债权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债务人山西并州高速快客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共计20,370,142.54元(其中:本金余额15,000,000.00元,应收利息5,346,663.54元,诉讼费23,479.00元)。

2.债务人情况

山西并州高速快客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成立初期注册资金10000万元,由股东太原市并州运业有限公司以实物形式出资人民币70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6%;股东太原市金领物业有限公司以实物形式出资人民币26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6.1%;股东山西省并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实物形式出资人民币3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

2008年12月,公司股东进行了变更,由股东郝建文出资40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6%;股东山西省并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资29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9.4%;股东陈新方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股东冯建民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2010年6月,公司原股东山西省并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所持股份比例29.4%转让给郝建文,至此,公司股东变更为三人,分别为郝建文持股70%、冯建民持股15%、陈新方持股15%。

3.抵押、担保情况

2012年11月26日,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与太原钢联不锈钢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号为“(010)晋银保字(2012)第51号”,合同约定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2年11月27日,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与郝建文签订《最高额特别保证合同》,合同号为“(010)晋银保字(2012)第51-1号”,合同约定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3年1月9日,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与张静宏签订《最高额特别保证合同》,合同号为“(010)晋银保字(2012)第51-2号”,合同约定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2年11月27日,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与冯建民签订《最高额特别保证合同》,合同号为“(010)晋银保字(2012)第51-3号”,合同约定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2年11月27日,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与陈新方签订《最高额特别保证合同》,合同号为“(010)晋银保字(2012)第51-4号”,合同约定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2年11月27日,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与山西并州告诉快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为“(010)晋银高抵字(2012)第51-1号”,合同约定担保的债券最高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抵押人同意以汽车及其公路运营权设定抵押。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等。

2012年11月27日,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与山西并州高速快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为“(010)晋银高抵字(2012)第51-2号”,合同约定担保的债券最高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抵押人同意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等

2012年11月27日,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与高丽珍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为“(010)晋银高抵字(2012)第51-3号”,合同约定担保的债券最高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抵押人同意以房产设定抵押。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等。

经法院裁定,保证担保债权合法有效,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资产中,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未作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车辆已做抵押登记,抵押权有效。

 

债权总额

20,370,142.54元

本金

15,000,000.00元

利息

5,346,663.54元

 

诉讼费

23,479.00元

二、转让方情况

转让方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太原市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负责人

 

经济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559.84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资格

1、 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

4、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 债务人及其关联人、担保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受让该债权项目,若发现上述情况,转让

方有权撤销交易,债权交易无效;

2、 意向受让方在成为最终买受人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付清余款,交易中心在收到全部价款及佣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价款划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3、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并归转让方所有:(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参与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63万

 交纳时间 

截止到挂牌期满日17:00(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转账

 账户信息

户名: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行: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大营盘支行

账号:35117130000002839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继续挂牌

挂牌期满(含延长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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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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