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总体情况 截止2014年9月20日,债权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债务人山西并州高速快客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共计20,370,142.54元(其中:本金余额15,000,000.00元,应收利息5,346,663.54元,诉讼费23,479.00元)。 2.债务人情况 山西并州高速快客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成立初期注册资金10000万元,由股东太原市并州运业有限公司以实物形式出资人民币70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6%;股东太原市金领物业有限公司以实物形式出资人民币26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6.1%;股东山西省并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实物形式出资人民币3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 2008年12月,公司股东进行了变更,由股东郝建文出资40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6%;股东山西省并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资29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9.4%;股东陈新方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股东冯建民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2010年6月,公司原股东山西省并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所持股份比例29.4%转让给郝建文,至此,公司股东变更为三人,分别为郝建文持股70%、冯建民持股15%、陈新方持股15%。 3.抵押、担保情况 2012年11月26日,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与太原钢联不锈钢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号为“(010)晋银保字(2012)第51号”,合同约定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2年11月27日,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与郝建文签订《最高额特别保证合同》,合同号为“(010)晋银保字(2012)第51-1号”,合同约定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3年1月9日,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与张静宏签订《最高额特别保证合同》,合同号为“(010)晋银保字(2012)第51-2号”,合同约定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2年11月27日,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与冯建民签订《最高额特别保证合同》,合同号为“(010)晋银保字(2012)第51-3号”,合同约定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2年11月27日,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与陈新方签订《最高额特别保证合同》,合同号为“(010)晋银保字(2012)第51-4号”,合同约定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2年11月27日,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与山西并州告诉快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为“(010)晋银高抵字(2012)第51-1号”,合同约定担保的债券最高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抵押人同意以汽车及其公路运营权设定抵押。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等。 2012年11月27日,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与山西并州高速快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为“(010)晋银高抵字(2012)第51-2号”,合同约定担保的债券最高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抵押人同意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等 2012年11月27日,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与高丽珍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为“(010)晋银高抵字(2012)第51-3号”,合同约定担保的债券最高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抵押人同意以房产设定抵押。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等。 经法院裁定,保证担保债权合法有效,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资产中,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未作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车辆已做抵押登记,抵押权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