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金寨县地税局征管分局闲置业务用房(原办税大厅房地产)招租 | ||
所属行业: | 编 号: | ZZ15AH10000012 | |
所属地区: | 安徽省-六安市 | 参 考 价: | 26.08万元/年 |
发表日期: | 2015-03-18 |
项目说明
项目名称: | 金寨县地税局征管分局闲置业务用房(原办税大厅房地产)招租 | |||||||||||||||||||||||
项目编号: | ZZ15AH10000012 | |||||||||||||||||||||||
出租人: | 金寨县地方税务局 | |||||||||||||||||||||||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1、拟出租标的为金寨县地税局原办税大厅四间门面房及附属用房,具体情况见下表:
2、以上标的未设定抵押权。 3、标的租期暂定五年,租金每一年支付一次;先付款后使用,具体条款由租赁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 4、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须按各标的对应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给出租人,该履约保证金于合同期满且无承租人责任后不计息退还。 5、标的为空置房,现无租赁。 6、出租标的面积以实际移交为准,不因此影响最终实际成交价格;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 |||||||||||||||||||||||
挂牌价格 | 人民币26.08万元/年 | |||||||||||||||||||||||
意向承租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的境内企事业法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均可参与竞租(不接受联合受让体)。 | |||||||||||||||||||||||
意向承租人须遵循的基本要求: | 1、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仅用于政府招商引资且从事金融、通信的行业。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3、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 4、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意向承租人被确定为最终承租人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
公告期限: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15-03-18】至【2015-03-31】止)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报名登记: | 报名时间:2015年3月30日~2015年3月31日,报名地址: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金寨分中心(金寨县招投标中心二楼)意向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竞价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17:30 ,不计息)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承租申请书; 2、意向承租方为企事业法人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三项材料须提供原件,审查后归还);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公司章程复印件,符合意向承租方内部决策程序的相关承租文件; 3、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审查后归还); 4、确定承租人后,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转入出租人指定账户,由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未能被确定为承租人的其他竞租人,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 5、本公告“承租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 |||||||||||||||||||||||
承租人确定方式: | 1、挂牌期满时,如只产生一个合格竞租人,在不改变受让条件的前提下,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协议方式组织撮合交易; 2、挂牌期满时,如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合格竞租人,则采取竞价方式组织撮合交易。 | |||||||||||||||||||||||
特别事项说明 | 1、保证金不得由他方代缴; | |||||||||||||||||||||||
备查文件: | 《金寨县房地产估价报告》(金房估字【2014】第210号) | |||||||||||||||||||||||
其他说明 | 现场踏勘联系人:石春华18905643916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胡先生 | 0551-62871614 | |||||||||||||||||||||||
交易机构传真 | 0551-62871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