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11005㎡办公房产转让
发布:北京产交所
拍卖时间:04-03
拍卖形式:现场拍卖
拍卖次数:第1次
编辑:余希敏
关注:
项目编号 GR2015BJ1000166(原编号:SW1503BJ00004)
转让申请与承诺
转让方名称 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标的名称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用地、房产等资产
资产来源 国有企业法人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基准日 2014-09-30
资产评估值 1,591.300000(万元)
转让底价 1,450.000000(万元)
交易方式 挂牌转让
挂牌日期 2015-03-09
挂牌截止日期 2015-04-03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临淄区金山镇
房产证号 淄博市房权证临淄区字第01-1189210号
目前用途 办公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11005.27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土地
坐落位置 临淄区金山镇
土地证号 淄国用(2012)第E03065号
土地面积(平方米) 177270.9
用 途 工业用地
类 型 出让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20 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验核,递交受让申请即视同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资产的现状和瑕疵,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
3、意向受让方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服务费和不少于30%的交易价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余70%交易价款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支付完毕。受让方须对首付款外其余未付交易价款提供合法有效担保,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2)在支付本标的30%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若因自身原因或因未了解清楚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而无法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同意转让方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3)同意在北交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转、受让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本次标的房产过户的相关税费。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 43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以到帐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4)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如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本次转让的综合办公楼用地是12523.16平方米,是淄国用(2012)第E03065号土地证证载面积177270.9平方米其中的一部分。
2、列入评估范围的还有客用电梯及156项电子设备。
3、其它详见评估报告。
会员机构名称
会员联系人
会员联系电话
北交所所属部门 中央单位业务二部
北交所联系人 陈列
北交所联系电话 010-66295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