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交警队办公楼及车库 | ||
标的名称 | 绥芬河市交警队办公楼及车库 | |
监测编号 | GR2014HL2000033 (原项目编号SW2014X005702) | |
转让申请与承诺 | 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 | |
资产占有方名称 | 绥芬河市公安局 | |
资产属性(资产来源) | 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 | |
资产类型 | 其他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绥芬河市鑫正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
资产基准日 | 2014-08-07 | |
资产评估值 | 436.6798(万元) | |
核准(备案)情况 | 核准(备案)机构 | 绥芬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09-10 | |
转让底价 | 437(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10-30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4-11-12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 行使优先购买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重大事项披露 | 无 |
一、标的资产信息 |
其他资产 | 名 称 | 绥芬河市交警队办公楼及车库 | 数量 | 2 |
评估值(万元) | 436.6798 | |||
附加信息 | 标的为绥芬河市交警队所属位于绥芬河市老城区和西城区结合处的办公楼(1708.99平方米)及车库(202.34平方米),产权证编号分别为绥房权证绥芬河字第62102号和第62103号;土地性质为划拨,无土地证。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截止日15:00前向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产权受让委托合同》等申请材料,完成资格确认手续并向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足额交纳保证金。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及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如受让成功,该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项目成交后,办理本项目房产及土地权属变更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437(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5:00前 | ||||||||||||
交纳方式 | 现金 支票 其他 | ||||||||||||
保证事项 | 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由于该意向受让方方面原因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参加竞价程序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 ||||||||||||
处置方法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 ||||||||||||
保证金账户 | 收款单位: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户 开户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 账号:20080120006000005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无 |
三、联系方式 |
会员机构名称 | 会员联系人 | 会员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胡昌福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451-58855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