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8月28日上午10时至2017年8月29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 拍卖标的物:
标的物: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路6号12栋3单元601F房(权证号码:0300048328)(具体详见评报告)。无法进行室内看样。
该标的物为第一次拍卖,评估价:1024733元,起拍价:1024733元,保证金:204946元,增价幅度:5000元。
本次拍卖信息已通过在上述拍卖房产上张贴通知等告知被执行人,若未收悉,特在此公示。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且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物。
特别提醒:拍卖标的物交易及过户按拍卖标的物所在地有关房地产限购政策执行,竞买人须自行向拍卖标的物所在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自己的购房资格,过户风险自行承担。如竞买人不符合现行规定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港澳台及外国人士须符合相关房地产政策规定。
三、咨询、看样时间与方式、执行依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接受咨询。
咨询看样:0756-8822924李书记员;0756-8822932周书记员(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特别提醒: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法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执行依据:(2015)粤0402民初5853号
执行案号:(2016)粤0402执8411号
四、标的物按交付时现状交付,交付时实物与评估报告不一致的风险及评估基准日至交付之时所产生的风险,如隐藏瑕疵缺陷、损毁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特别提醒:本院不负责拍卖标的物的移交,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接、清场、腾退工作。因拍卖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及风险,买受人自行承担,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法院不作可出证的任何承诺。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五、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权属变更手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含地价款等)。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拍卖房产如有在册户口,迁移事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六、本标的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知了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拍卖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通知。
七、拍卖竞价开始前,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未能竞得或者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买受人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请买受人将拍卖余款在2017年9月8日前缴入本院指定账户( 户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珠海香洲支行,账号:44350201040024705 )。填写缴款单时请在备注注明本案执行案号(2016)粤0402执8411号。上述款项到账后,买受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院执行局办理有关手续,再自行前往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八、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珠仁合估字第2017AF002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法院监督电话:0756-2610800
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北路3号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