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将于2021年12月30日10时至2021年12月3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上(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邓德林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38号玫瑰园四期一区5号楼1层5-45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2613884号】进行第一次网络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38号玫瑰园四期一区5号楼1层5-45号商铺。
二、拍卖标的物详情: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38号玫瑰园四期一区5号楼1层5-45号,不动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2613884号,规划用途:商业服务 ,所在建筑物总层数为7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1层,建筑面积为43.52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为35.49平方米。
三、竞价时间及保留价、起拍价:该拍卖标的物进行二次网上拍卖。
第一次拍卖竞价时间:2021年12月30日10时至2021年12月3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当次拍卖流拍的,进行第二次拍卖;当次拍卖成交的,后续拍卖自动取消。
第一次拍卖起拍价:410611元,保证金为40000元,增价幅度为2000元;
第二次拍卖竞价时间:待发布。
四、拍卖方式: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五、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要有淘宝账户(未有淘宝账户者可委托他人竞买并填写网拍授权委托书),如多人共同购买该标的物的,需在竞买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选定本案的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为:广西万立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至开拍前一天由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广西万立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意向的竞买人提供拍卖标的物的咨询、看样、指导报名等免费服务,需看样的请提前预约,由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安排看样时间。咨询电话:18878520127---罗女士,19914946954---谢先生;预约看样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万立网拍”,点击预约服务按提示操作进行看样、贷款等服务。
七、拍卖标的物已知瑕疵: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保证。
八、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物现状的确认。
九、特别提示:买受人以最高价竞得房产后,应按本公告的期限要求将拍卖成交余款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或者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本院裁定重新拍卖后,原买受人不得参与拍卖。如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本次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如保证金数额不足以交纳的,原买受人需要补交,拒不补交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十、拍卖成交时,成交价不包含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等。标的物办理过户所产生的税、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相应的主体各自承担。上述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的具体金额由竞买人自行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拍卖标的物涉及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等所欠费用可能影响到户名变更、使用的均由被执行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上述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预交,预交后凭相关部门开具的发票或完税证明及申请书到法院办理退款手续)。
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煤气、物业管理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十一、拍卖竞价前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冻结竞买人网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被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标的物竞得者被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网络竞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银行: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2021)桂0981执恢83号,账号:5482012040001361-109899],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被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余款既可以通过线下传统支付方式支付,也可以通过线上网络支付工具支付。
十二、司法拍卖因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十三、是否可以适用“拍卖按揭贷款”:不确定。
十四、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拍卖标的物详情请登陆淘宝网竞拍界面查询。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举报监督电话:0775-6361759 纪监室
咨询电话:18878520127 罗女士
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新芝路00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