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物拍卖行有限公司受法院委托,定于2017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本溪富虹国际饭店会议室举行(第三次)拍卖会。
一、拍卖标的:本溪市明山区唐家路
1、58-1栋2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09009121号)57.09㎡,起拍价31.2324万元
2、58-1栋3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09009126号)62.08㎡,起拍价34.884万元
3、58-1栋5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09009123号)57.09㎡,起拍价31.2324万元
4、58-1栋6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09009120号)57.09㎡,起拍价31.2324万元
5、58-1栋7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09009128号)57.09㎡,起拍价32.0756万元
6、58-1栋8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09009125号)72.66㎡,起拍价40.052万元
7、58-1栋9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09009124号)72.66㎡,起拍价40.052万元
8、58-1栋10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09009122号)61.42㎡,起拍价33.5988万元
二、展示时间:见报之日至4月19日
地点:标的物所在地。
三、手续办理:竞买人应在2017年4月19日11时(到账为准)前将竞买保证金每套5万元交至委托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0641350104000004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成支行。汇款单注明:拍卖案号:拍卖(2016)0107号】并于在指定地点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四、拍卖单位报名登记地址:辽宁公物拍卖行有限公司
电 话:024-62221115
注:1、此公告同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2、享有优先购买权人请于拍卖日前5日向委托人、拍卖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办理竞买手续,否则视其为放弃该权利。3、如因案件需要,法院有权在拍卖前撤回拍卖标的,竞买人不得向委托人和拍卖人主张除退还保证金本金之外的其他任何权利。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24—43669955
辽宁公物拍卖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