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3月22日10时至2017年3月2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王文英所有的位于威宁县金钟镇街上的门面两个。该房屋占用土地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已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文英(被执行人),用途为商用,面积约34平方米。门面为临街一层门面,房屋登记时间为2005年,属混合结构,已出租,租期至2018年11月1日。该两个门面与其他门面、住房同属一个土地证及房产证【土地证号:威集(99)110877号,房产证号:威房权证金钟镇字第02000067号),土地使用总面积为391.2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264.07平方米】。
起拍价:26.45万元,保证金:2万元,增价幅度:0.2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17时止接受咨询(节假日除外),有意者请根据本公告提供的咨询电话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拍卖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才能成交。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系统将冻结竞买人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后十五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草海支行,账号:23859001040000937),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18008573690 李法官
监督电话:0857-6336009 徐法官
联系地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备注:因案件承办法官工作繁忙,可能无法随时接听咨询电话,或QQ( 274500790 ),我院工作人员会在工作期间及时回复咨询信息。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