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大沽路40号房屋使用权 |
项目编号 | GR2015TJ1000368-2 |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市五金交电总公司五金水暖公司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和平区大沽路40号房屋使用权 | |
资产来源 | 国有企业法人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基准日 | 2015-01-31 |
资产评估值 | 735.710000(万元) | |
挂牌金额(法院委托拍卖项目此项为参考价) | 834.900000(万元)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挂牌日期 | 2016-01-26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6-02-06 |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天津市和平区大沽路40号 | ||
房地证号 | 无 | 土地使用权面积总计 | 0 | |
附属设施 | 无 | 建筑面积(平方米)总计 | 292.95 | |
设计用途 | 工商业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无 | |
租赁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拍卖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无 |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250.47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 | |||||
交纳方式 | 现金 汇票 网上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本次房产使用权转让的挂牌价格为834.9万元人民币,该价格为转让方的净收益价格。 2. 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挂牌价30%的交易保证金,计250.47万元人民币,且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时,必须提供相当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文件,方可具备摘牌资格。 3. 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时,即表示已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房产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房产本身及附属设施的实际状态、房产的租赁、清户,及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屋现场状态的实地勘察,及该房产房管部门计租面积以外的,私自加盖的使用面积和清户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且受让方认可该房屋的现状。 4. 在本项目挂牌公示期满后,若只产生一家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按照产权交易规定转入拍卖程序,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 5.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赔偿。 (1)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登记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2)意向受让方没有在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3)最终确认的受让方,在签定交易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定转入拍卖程序后,意向受让方不参与拍卖,对834.9万元人民币挂牌价格不应价,导致流拍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5)转、受让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若由于非转让方原因造成相关摘牌手续等无法有效履行或完成的。 6. 意向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11个工作日内,须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转让方指定的账户上。 7. 受让方自行负责对该房产租赁户的清户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纠纷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 转让方只接受单方受让,不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以及多方联合受让。 9.该房产使用权转让金额(834.9万元)人民币为企业净收益。产权交易手续费、拍卖佣金、及房屋使用权变更、过户、转移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现该房产原租赁户租期已届满但仍在使用,在该房屋内经营酒业。 2.受让方负责清理该房屋租赁户,并承担在清理租赁户中所产生的一切经济费用。 3.该房屋屋内有装修、装饰,及封堵一个侧门,后院私自加盖顶棚资金投入,如该房屋使用权转让成功,涉及到清户、及交易、过户等所产生的一切相关经济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上述房产坐落于和平区大沽路40号计租面积分别为:264.14平方米和28.81平方米(一个门牌号两个房屋租赁合同)总计租面积为292.95平方米。 5.标的情况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 |||||
代理机构名称 | 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 | 经 纪 代 理 人 | 王聪颖 | 联系电话 | 27361999 | |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