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江苏省节能工程设计研究院整体产权转让 |
项目编号 | QYCQ16005-2015320100CA0048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1、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转让江苏省节能工程设计研究院股权的批复》(宁财资【2015】1001号); 2、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江苏省节能工程设计研究院国资退出改革方案的批复》(宁经信节能【2015】323号); 3、江苏省、南京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会议纪要》第1号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 2015年1月5日 挂牌终止日期: 2015年2月2日 |
转让方名称 | 南京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省节能工程设计研究院 |
公司类型 | 全民所有制 |
注册号码 | 320100000010932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 |
法定代表人 | 石志锋 |
住所 | 南京市秦淮区(原白下区)苜蓿园大街52号 |
经营范围 | 热力、电力、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凭资质证书经营);节能产品、技术研究、开发、转让、服务;节能产品、材料销售。 |
职工人数(人) | 48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其他 | 无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排名前10位的出资人名称、出资比例如下: 南京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100%" |
审计情况 | 资产总额(万元) | 3,365.02 |
净资产(万元) | 3,029.55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1,355.89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550.71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413.03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中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中正评报字(2015)第089号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南京市财政局 |
评估基准日 | 2015年8月31日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总额(万元) | 净资产(万元) | 4,484.99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4,484.99 |
特别事项 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须按照《江苏省节能工程设计研究院国有资本退出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 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无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 放弃优先受让权 | 无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不涉及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 期间权益增加额 | 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到完成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日期间的损益,由转让方承担或享有 |
其他重要事项 | "1、本次转让后,转让方不能保证标的企业现有员工全部进入标的企业,尤其是注册人员及高级工程师,由此可能导致标的企业咨询、设计资质所需人员大面积缺失,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设计、咨询行业关于资质管理、人员管理的核心内容,并作出适当的风险评估,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短时间内完成人员及业绩的补充、完成相应成本的投入,保证标的企业各类资质继续有效; 2、标的企业目前办公场所系转让方无偿提供使用,本次转让后,转让方不保证该场所能继续提供给标的企业使用; 3、标的企业目前从事的节能评估业务中大部分是以转让方所拥有的资质承接的,转让后标的企业所承接其自身拥有的“咨询资质证书”范围内的节能评估业务(火力发电及市政热力专业等),因此可能会对今后相关业务造成影响; 4、标的企业现有在办咨询、设计项目约50个,受让方须确保改制后的标的企业严格履行已签订的合同; 5、未尽事宜由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 " |
转让参考 价格 | 4485 万元 |
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 转让参考价格 价格(万元) 4485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支付期限要求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须缴纳交易保证金 1000 万元; 2、经转让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凭缴款凭证、经办人身份证在竞买登记前至交通银行南京江东中路支行(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打印确认函,凭确认函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3、意向受让方如被确定为受让方,则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转为交易价款;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在确定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以现金、支票方式缴纳保证金的,需在打印确认函时提供回款信息)。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交易中心可在扣除交易双方应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竞买人做出有效报价后反悔的;②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竞买人放弃购买的;③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竞买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成交价格确认单》和《产权交易合同》的。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至挂牌截止日成立时间不低于10年(含10年,以营业执照为准),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持续三年(2012年、2013年及2014年)盈利(需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查验);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无不良记录; 4、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时承诺无条件接受本次产权转让所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并严格遵照执行; 5、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备查文件 | 1、相关批文、决议: (1)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转让江苏省节能工程设计研究院股权的批复》(宁财资[2015]1001号); (2)南京市经信委《关于江苏省节能工程设计研究院国资退出改革方案的批复》(宁经信[2015]323号); (3)江苏省、南京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会议纪要》第1号(2015年7月7日)。 2、审计报告:南京量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宁量专字[2015]233号); 3、评估报告:江苏中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正评报字[2015]第 089 号) 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宁财资备字[2015]6号); 5、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省节能工程设计研究院国有资本退出改革之法律意见书》(苏马律意字[2015] 第068号); 6、其他文件: 南京市节能服务中心《江苏省节能工程设计研究院国有资本退出改革方案》、《江苏省节能工程设计研究院国有资本退出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及相关决议。 |
其他说明 | 1、在规定期限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协议转让交易方式,自确定受让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竞价交易方式,按照相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收费标准:按照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2014]262号)收取交易服务费。 3、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请与交易中心联系人联系。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严女士 沈先生 |
联系电话 | 025-68505986 025-68505992 |
传真 | 025-865127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