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10月13日10时至2015年10月1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陈国忠持有的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2943股股权(含配股) [股金证号:689197,股金账号701000036661630],系自然人股。截止2015年4月末,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面股本金每股净资产约为人民币4.48元。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起拍价:45万元,保证金:13万元,增价幅度5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除外)。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本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16时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股权看样系竞买人自行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不组织实地踏勘)。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的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特别提醒,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成交价不含税费,成交后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权证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权证过程中应交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及明确的或不明确的一切关联费用(含买受人、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综合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八、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5年10月10日前与本院联系。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5年10月23日11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杭州萧山金城路支行,账号:33001617091053001744),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在标的物描述栏目里)。
标的物详情咨询: 0571-82665157
法院监督电话0571-82665156
联系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77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