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整体产权转让 |
项目编号 | QYCQ15161- 2015320100CA0023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1、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转让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检测中心股权的批复》(宁财资[2015]289号); 2、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改制的批复》(宁水财[2015]107号); 3、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会议纪要》(2015年3月19日)。"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 2015年7月27日 挂牌终止日期: 2015年8月21日 |
转让方名称 | 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检测中心 |
公司类型 | 全民所有制 |
注册号码 | 320100000030265 |
注册资本(万元) | 180 |
法定代表人 | 吴洁 |
住所 | 南京市鼓楼区里圩村106号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砂、石、砖、轻集料、防水材料、建筑材料、水泥标号、混凝土、砂浆试配及试块强度、钢筋(含焊件)力学试验;简易土工试验;混凝土抗渗试验。 " |
职工人数(人) | 25 |
所属行业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其他 | 无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排名前10位的出资人名称、出资比例如下: 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100% " |
审计情况 | 资产总额(万元) | 2,491.19 |
净资产(万元) | 280.53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1,722.99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1,019.47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976.23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南京长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普通合伙)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宁长城资评报字[2014]第193号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南京市财政局 |
评估基准日 | 2014年8月31日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总额(万元) | 净资产(万元) | 597.67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597.67 |
特别事项 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须按照《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检测中心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 债务处置方案 | 详见其他说明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参与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 放弃优先受让权 | 无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 期间权益增加额 | 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到完成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期间损益,由转让方承担或享有。 |
其他重要事项 | "1.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的同时签署由转让方拟定的《债务清偿合同》(详见附件),按约定代标的企业偿还所欠转让方股利人民币860万元(截止2014年8月31日); 2.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60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相关款项额度、期限及违约责任等详见附件。" |
转让参考 价格 | 597.67 万元 |
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人民币1000万元);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没有不良记录(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需提供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信息公告期间不低于人民币597万元的存款证明文件);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4、意向受让方须能够根据《债务清偿合同》的约定,代标的企业全额偿还所欠转让方的全部债务; 5、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承诺无条件接受本次产权转让所涉《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6、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时提供相应的措施与方案,确保标的企业改制后在资质等级、检测能力、服务质量等方面能维持或提高; 7、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联合体的方式参与,联合受让各方均需满足上述1-6条中相关条件并各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联合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提交经联合体各方签署的《联合意向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受让比例、责任义务等,并约定对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
备查文件 | 1、相关批文、决议: (1)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转让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检测中心股权的批复》(宁财资[2015]289号); (2)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改制的批复》(宁水财[2015]107号); (3)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会议纪要》(2015年3月19日)。 2、审计报告: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苏天会审字(2014)042号)、江苏润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苏润审[2014]Z0254号); 3、评估报告:南京长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报告》(宁长城资评报字[2014]第193号) 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宁财资备字[2015]3号); 5、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 6、其他文件: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改制方案的批复》(宁水财[2015]170号)、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改制方案》、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检测中心《职工安置方案》及相关决议、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情况说明》 。 |
其他说明 | 转让参考价格 价格(万元) 597.67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支付期限要求 1、产权价款: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2、债权价款:受让方需按照《债务清偿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须缴纳交易保证金160万元; 2、经转让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凭缴款凭证、经办人身份证在竞买登记前至交通银行南京江东中路支行(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打印确认函,凭确认函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3、意向受让方如被确定为受让方,则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可冲抵交易价款;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在确定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以现金、支票方式缴纳保证金的,需在打印确认函时提供回款信息)。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交易中心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竞买人做出有效报价后反悔的;②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竞买人放弃购买的;③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竞买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成交价格确认单》和《产权交易合同》的。 1、在规定期限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协议转让交易方式,自确定受让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竞价交易方式,按照相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交易双方需自确定受让方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3、收费标准:按照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2014]262号)收取交易服务费。 4、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请与交易中心联系人联系。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严女士 |
联系电话 | 025-68505986、69505985 |
传真 | 025-865127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