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总体情况 截止2015年3月20日,上海东源添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东源添实)拥有内蒙古中冶德邦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借款人)债权总额25939.25万元,包括本金23546万元,利息及罚息2393.25万元。 具体如下: 借款期限自2003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13日,金额30000万元,期限2年,满12个月、18个月、24个月时,各偿还本金10000万元。于2014年1月13日本金开始逾期,陆续偿还6454万元后再未还款, 2014年10月10日东源添实宣布剩余本金提前到期。 2.借款人情况 内蒙古中冶德邦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8日,位于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17号街坊54号国贸大厦-3A1,法定代表人:胡德生,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材、装饰材料的销售;房地产咨询。现主要从事包头“金融文化城”项目的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肆级资质。 3.抵押、担保情况 1)股东武汉德邦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德邦)以其持有中冶德邦的49%股权质押; 2)武汉德邦法人代表胡水生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3)中冶德邦董事、总经理胡德生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4)中冶德邦将金融文化城B座5-37层共362套酒店式公寓(建筑面积为56213.46平方米,预计市场售价为8.04亿元)签署销售合同,并已办理网签手续。 4.诉讼情况 2014年10月东源添实对借款人及股权质押人武汉德邦、保证人胡水生、胡德生提起诉讼。2014年11月8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并于2014年12月查封武汉德邦持有借款人的75%股权及借款人全部房产、土地。2015年1月20日开庭审理,庭上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调解意向,并经法院下达调解书。 5.以物抵债情况 1)借款人应当于201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所欠款项并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相关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若2015年8月31日逾期,应从2014年11月30日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除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罚息外,还应以借款本金为基数给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日万分之六。 2)如借款人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已网签到东源添实名下的包头市金融文化城B座5-37层共362套酒店式公寓(总建筑面积为56213.46平方米)并将抵债资产房屋所有权证全部办理在原告名下且交付,东源添实同意以该362套房屋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如该362套房屋公开处置的价款总额高于人民币300475084.93整,超过该金额之上的销售价款由借款人享有,不足该金额部分的款项及按调解书第一条计算的剩余全部债务由借款人给予补足。 3)若借款人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清偿债务,东源添实有权不经其同意,按照已网签到名下的资产现状自行处置或申请法院强制拍卖、变卖该资产。 4)东源添实享有武汉德邦持有的借款人49%的股份的优先受偿权,若借款人不履行义务,东源添实有权自行处置该股权或申请法院强制拍卖、变卖。 6.特别说明 可以转让债权,也可以转让网签资产: 债权转让为附带调解书项下的权利转让; 若转让网签资产,我方会积极配合、协调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