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标的名称 |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4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1094%) | 项目编号 | G314SH1007779 | 挂牌价格 | 1800.000000万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12-29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5-01-27 | 标的所在地区 | 北京 | 标的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王梓木 | 成立时间 | 1996-08-29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402168.8622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2375-2 | 经营范围 | (1)投资设立保险企业;(2)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3)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4)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业务;(5)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职工人数 | 77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序号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974193.911300万元 | 52150.131726万元 | 52810.854249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3654841.727806万元 | 2684634.013565万元 | 970207.714241万元 | | 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876798.059529万元 | 36871.489958万元 | 32319.296019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3852603.496355万元 | 3252459.439314万元 | 600144.057041万元 | | 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4-06-30 | 10909.111701万元 | 5717.397567万元 | 5315.772682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季报 | 936533.540777万元 | 55534.302311万元 | 880999.238466万元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12-22 | 评估基准日 | 2013-12-31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项目 |
流动资产 |
长期投资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资产总计 |
流动负债 |
负债总计 |
净资产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其他 |
|
|
|
|
|
|
|
|
873639.390000万元 | 1409347.850000万元 | |
|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标的企业属于保险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权交易合同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意向受让方在提出受让申请前需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事先咨询,以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受让资格。 2、以上披露的2014年6月的财务数据为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非合并口径)。 3、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交易所备查文件。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其他信息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800.000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4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本项目仅接受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的保证金以及产权交易价款,不接受以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支付和结算保证金及产权交易价款。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①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③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④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产权交易合同的内容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和产权交易合同之内容。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若成功受让本项目将:①促使标的公司在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尽快向保监部门递交针对此次股份转让的第一次批准(“保监部门第一次批准”)的申请材料;②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署日起12个月内,获得保监部门第一次批准的批复文件,若到期未能取得批复文件的,任何一方有权单方终止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且在终止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情况下,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数额相当于交易价款的0.5%的费用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③自保监部门第一次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获得保监部门批准修改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反映此次股份转让的批复文件,若到期未能取得批复文件的,受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且在受让方终止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情况下,转让方须向受让方足额返还数额相当于交易价款的95%的资金。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根据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实体。 2.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自身情况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与本次产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须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提供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或有价证券证明(包括债券、货币市场产品),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出具同一时点(出具多份证明的时点区间不应超过两个小时)的存款证明。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且意向受让方不得采取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方式举牌受让。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4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交纳方式 | 网上支付 |
-->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B座)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054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0547%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054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0547%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发布媒体名称 《上海证券报》
特殊事项 | 竞买人、竞买人受托机构须知(该信息为受托机构可查看的内容。欲浏览该信息详细内容,请先登录) |
交易机构 | 经办部门 | 北京总部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徐艳 | 联系电话 | 01051917888*715 | 交易机构项目经办人 | 张昕 | 联系电话 | 传真 | 021-63410333 | |
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受托机构电话 | 010-63162966 | 受托机构联系人 | 杜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