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1.67%股权转让 |
项目编号 | QYCQ14248-NCQ2014045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1、南京市高淳区国资办《关于同意将南京市高淳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转让的批复》( 高国资[2014]21号); 2、南京市高淳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将南京市高淳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14年12月12日 挂牌终止日期:2015年1月9日 |
转让方名称 | 南京市高淳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码 | 320125000001890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 |
法定代表人 | 沈宏启 |
住所 | 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镇兴路208号-2 |
经营范围 | 承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承担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人) | 140 |
所属行业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其他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排名前10位的出资人名称、出资比例如下: 1、沈宏启 66.33%; 2、荀玉木 24%; 3、黄安萍 5%; 4、吴琼娟 3%; 5、南京市高淳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1.67%。" |
审计情况 | 资产总额(万元) | 1614.11 |
净资产(万元) | 1285.49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1931.10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622.41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574.14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南京首佳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宁佳评报咨字(2014)第022号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国资办 |
评估基准日 | 2014年10月31日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总额(万元) | 2246.00 | 净资产(万元) | 1917.38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2.02万元 |
特别事项 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不涉及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 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无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 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放弃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 期间权益增加额 | 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到完成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日期间的损益,由转让方按照原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 |
其他重要事项 | 无 |
转让参考 价格 | 32.02 万元 |
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 转让参考价格 价格(万元) 32.02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支付期限要求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 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须缴纳信誉保证金6万元; 2、经产权中心审查,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次日上午11时前交至指定账户(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 3、意向受让方如被确定为受让方,则其缴纳信誉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可抵作交易价款;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缴纳的信誉保证金本金在确定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收条前往我中心办理;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供单位授权办理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收据前往我中心办理)。 受让方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没有不良记录;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4、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备查文件 | 1、相关批文、决议: (1)南京市高淳区国资办《关于同意将南京市高淳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转让的批复》( 高国资[2014]21号); (2)南京市高淳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将南京市高淳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转让的批复》(高国资经[2014]133号); (3)南京市高淳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2014年11月2日); (4)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14年11月1日)。 2、审计报告:南京永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宁信审字[2014]第3022号)、南京益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宁益诚审[2014]3013号); 3、评估报告:南京首佳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报告》(宁佳评报咨字(2014)第022号); 4、南京市高淳区国资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
其他说明 | 其他说明 1、在规定期限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协议转让交易方式,自确定受让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竞价交易方式,按照相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中心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②竞买人做出有效报价后反悔的;③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竞买人放弃购买的;④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竞买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成交价格确认单》和《产权交易合同》的。 3、收费标准:①协议转让:交易双方各按成交额的2‰缴纳交易服务费。②竞价转让:交易双方各按成交额的1%缴纳交易服务费。 4、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请与产权中心联系人联系。 产权中心联系方式 部门负责人 严女士 联系电话 025-68505986 项目负责人 李先生 联系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联系电话 025-68505991 传真 025-86512791 邮编 21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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