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标的名称 | 上海百文会展有限公司5%股权 | 项目编号 | G314SH1007664 | 挂牌价格 | 2007.000000万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11-14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4-12-12 | 标的所在地区 | 上海 | 标的所属行业 | 其他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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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百文会展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993号10楼1010室 | 法定代表人 | DAVID YANN BONDI | 成立时间 | 2001-10-13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200.0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72938862-8 | 经营范围 | 在中国境内主办、承办各类经济技术展览会和会议,在中国境外举办会议;提供贸易咨询、投资咨询、国际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调研、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3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序号 | | 1 | | 2 | | 3 | INFORMA EXHIBITIONS PTE. LTD.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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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8565.193394万元 | 5462.706257万元 | 4318.925424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2269.342258万元 | 7238.704545万元 | 5030.637713万元 |
| 审计机构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8171.862420万元 | 5043.641213万元 | 3921.510145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0476.729940万元 | 6236.499030万元 | 4240.230910万元 |
| 审计机构 | 上海经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4-08-31 | 2316.942991万元 | 203.091966万元 | 193.755398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16858.870309万元 | 11634.477198万元 | 5224.393111万元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信诚万达(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09-03 | 评估基准日 | 2013-12-31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仁丰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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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项目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资产总计 |
流动负债 |
负债总计 |
净资产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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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0.640000万元 | 34166.94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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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 1、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2、其余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其他信息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2007.000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多次付款要求 |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0%,除去交易保证金之外受让方还应支付的首期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本次产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后划转给转让方。剩余产权交易价款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在《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满足后,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受让方的指示向转让方划转交易价款。受让方须为除首期价款以外的产权交易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有效担保。全部交易价款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后,方可办理标的企业工商变更手续。若受让方为外国企业且交易价款以外币支付,则产权交易机构向转让方划转交易价款应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经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02.1万元或等值的外币(按递交该保证金的前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汇率计算)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并确认其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的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的承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竞买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全部转为首期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首期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不计利息)。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0%,除去交易保证金之外受让方还应支付的首期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本次产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后划转给转让方。剩余产权交易价款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在《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满足后,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受让方的指示向转让方划转交易价款。受让方须为除首期价款以外的产权交易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有效担保。全部交易价款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后,方可办理标的企业工商变更手续。若受让方为外国企业且交易价款以外币支付,则产权交易机构向转让方划转交易价款应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4.受让方以外币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有关汇率按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汇率(即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公布的当日汇率中间价)计算。若交纳保证金时的汇率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当日汇率有所不同,则受让方须在支付产权交易价款时将之间的差额一并补足。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以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为限,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转让方将以本项目设定的交易保证金同等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或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或者(2)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或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或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或者(3)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公告之内容。 7.意向受让方承诺,若成功受让,其将无条件接受标的公司现有的公司章程和中外合资合同。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提供挂牌期间内银行出具的意向受让方资信情况良好的资信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得采用委托、信托、隐名委托等方式申请受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02.1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交纳方式 | 现金;汇票;网上支付;本票 |
-->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社团法人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发布媒体名称 《证券时报》
交易机构 | 经办部门 | 北京总部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任立中 | 联系电话 | 010-51918836 | 交易机构项目经办人 | 戴俊峰 | 联系电话 | 010-51915345;13911822603 | 传真 | 021-63410333 | |
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受托机构电话 | 010-68396881 | 受托机构联系人 | 孔笑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