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 偃师市 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1月26 日10时至20 15 年 1 月 27 日 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宗地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偃国用(2013)第130004号,;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82年12月25日,地号:01-054,土地面积为39877.58平方米;四至:东至规划路,南至北环路,西至规划路,北至用地界。
宗地2: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偃国用(2012)第120068号,土地使用终止日期:2082年9月3日,地号:01-052,土地面积为42126.5平方米,四至:东至规划路,南至用地界,西至桂花路,北至规划路。特别提示:只有具备商住房地产开发的资质的可参加竞买。
起拍价:79855573.5元,保证金 4440000 元,增价幅度: 100000 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有商住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偃师市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偃师市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1)委托代理人符合竞买人身份条件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2)委托代理人不符合竞买人身份条件的,竞买活动认定为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由委托代理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活动认定为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5年1月 10 日起至2015年1月 25日16时(节假日除外)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自行现场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 2015年 2月6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 偃师市法院过路款专户 ,开户银行:偃师市农村信用社联社营业部 ,账号:00000005584476679012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379-63157115 ,
监督电话 0379-63157199
联系地址: 偃师市华夏路与张衡路交叉口
洛阳市 偃师市 人民法院
二0 一五年 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