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宗地编号: | S1408 | 宗地面积: | 9713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包河区望江东路以北、马鞍山路以西 |
出让年限: | 40年 | 容积率: | 小于或等于4.5 | 建筑密度(%): | 小于或等于30 |
绿化率(%): | 大于或等于30 | 建筑限高(米): | 土地用途: | 其他商服用地 | |
投资强度: | 万元/公顷 | 保证金: | 3000万元 | ||
起始价: | 加价幅度: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法人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1、竞买人须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法人。2、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提供包河区政府书面审核确认的与不少于1家(含1家)省级商会总部签订的入驻本地块意向协议。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14年04月21日 至 2014年05月21日 到 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 获取 拍卖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14年04月21日 至 2014年05月21日 到 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05月21日11时3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4年05月21日11时3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2014年05月23日09时00分 在 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 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出让地块具体规划指标以合肥市规划局出具的正式文件为准,出让地块具体情况详见出让文件(以上地块参考价不含契税、印花税)。土地准确面积以测绘部门实测为准,该地块具体出让信息以出让文件为准。
2、上述宗地的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时,必须有1次(含1次)以上的报价,否则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须在提交报名申请时,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3、S1408号地块竞得人须在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与拟入驻的省级商会签订总部入驻本地块正式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土地无偿收回。此条款由包河区政府监督落实;
竞得人须在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引进不少于20家注册资本金均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入驻本地块。否则,均视为违约,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监督竞得人按出让面积以100万元/亩标准缴纳违约金;
竞得人须在地块内规划建设1座地上建筑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的建筑。竞得人自持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须不得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否则,均视为违约,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监督竞得人按用地面积150万元/亩缴纳违约金;
竞得人须确保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投入运营。投入运营后,本地块内入驻企业在包河区缴纳年税收总和不得少于80万元/亩。否则,视为违约,由包河区政府会同税务部门负责监督竞得人以现金方式补齐;
竞得人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1年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4、竞得人须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和规划方案要求配建规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照合规[2012]104号文件要求,满足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求。
5、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拍卖文件办理项目立项、企业登记等有关手续。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复和土地登记手续。
6、本次出让宗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将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后,直接进行土地登记,并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7、竞得人竞得土地后,应当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提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8、竞得人承诺在竞得后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土地,否则,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9、受让人须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规划建设及施工许可,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否则,由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10、容积率等指标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1、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或变更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