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8月12日10时至2021年8月13日10时止(延时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丹寨县兴恒基城市广场1栋1-22号商业房地产(建筑面积:67.8平方米)
评估价:102.67万元,起拍价:82.14万元,保证金:8万元,增价幅度:2000元(或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展唐助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费按税法规定双方各自承担。“展唐助拍”将在15个工作日内代为通知买受人办理标的物过户、办证事宜。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优先购买权人,请于2021年8月11日17:00时前与本院联系
本次拍卖已通知各方当事人:因当事人原因未接受通知的,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2021年8月20日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
收款账号:6232610580005906629
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四、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以及上述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 0855-8573007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