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东方前城119㎡商铺二拍
发布: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拍卖时间:10-09
拍卖形式:网络拍卖
拍卖次数:第2次
编辑: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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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10月9日10时至2017年10月1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金华市东方前城16幢107室商业房产,产权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312357号,建筑面积:118.82㎡,登记日期:2011年1月25日。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1)第3-253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4.89㎡,土地性质: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43年8月28日(拍品详情见附件《评估报告》)
起拍价:76万元,保证金:10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或其整数倍)。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婺城区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婺城区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日前一天17时止(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17:00)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季法官0579-82468625联系并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已对本标的实物现状进行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有关房屋税费问题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房管处、国土局、所在楼盘的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了解)。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各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等情况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如果本次拍卖流拍,已经在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朱芸的所有债权人可以以本次拍卖保留价抵偿债务,但需在本次拍卖流拍后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联系法官:季法官,联系电话:0579-82468625)。如逾期不申请以物抵债,则视为自动放弃抵偿权利。
九、拍卖竞价前系统将冻结竞买人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拍卖成交后1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金华婺城支行,账号:6228400387126561263。注:可到法院结算中心直接刷卡支付余款。请备注买受人姓名与买受物品;请勿将余款直接打入账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十一、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十二、本公告发布后10日内可向相应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取得银行贷款资格的竞买人须在拍卖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金华婺城支行,账号:6228400387126561263)交付成交金额30%以上的首付款(包括保证金)。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579-82468625(拍品详情,季法官)、0579-82468601(拍卖流程)
监督电话:0579-82468645
联系地址:金华市兰溪街210号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查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