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德超与被执行人金鹏飞、滕秋芬、金保鹏、张作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以(2014)安市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金保鹏、金鹏飞共同共有的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塔山广场以北“塔山新城”旧城危改C-1地块1层22号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98.16㎡)。嗣后我院对外委托办公室依法委托贵州明志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金保鹏、金鹏飞共同共有的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塔山广场以北“塔山新城”旧城危改C-1地块1层22号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98.16㎡)进行了评估,总评估价值价为5117519.00元。后本院将明志房估【2016】第1001号估价报告送达给李德超、金鹏飞、滕秋芬、金保鹏、张作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塔山广场以北“塔山新城”旧城危改C-1地块1层22号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98.16㎡)。现定于2017年9月23日10时起至2017年9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上依法拍卖。起拍价为5117519.00.00元,竞买人需缴纳30万元保证金,增价幅度5万元,拍卖成交后于2017年10月20日前付清价款。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和方式: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开拍之日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事先请与本院联系。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没最后2分钟若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未到保留价不成交。
五、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和验样,未看样和验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的确认,其责任自负。
六、拍卖标的的初始登记或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买受人持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可能已发生的物业费、水费、电费、清场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对上述拍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7年9月22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拍卖标的有关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均可参加竞拍。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人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除冻结,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专户充抵价款,拍卖价款余款在2017年10月20日前缴入法院执定账户(户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10580000889184)。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咨询。
举报监督电话:0851-33508720 咨询电话:085133508752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