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万盛商贸城77㎡商铺拍卖
发布: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拍卖时间:04-03
拍卖形式:网络拍卖
拍卖次数:第1次
编辑:张筱
关注: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4月3日10时至2017年4月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现如下:
拍卖标的:杭州市余杭钱江经济开发区万盛商贸城2幢2-5室
杭州市余杭钱江经济开发区万盛商贸城2幢2-5室,为2幢商住楼底层商业用房,设计用途为非住宅,建成于2013年,建筑面积77.3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65.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9平方米。室内为毛坯状态:墙面至抹灰层,地面水泥找平。目前空置。
评估价63.5万元,起拍价46.4万元,保证金7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
本次拍卖信息已通过邮寄方式通知被执行人,若无法收悉,特在此公示。
竞买人可向以下银行咨询贷款事宜:
1、杭州银行香积寺路支行:咨询电话:0571-85357890(周)、0571-85177987(王),联系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318号。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咨询电话:0571-85802054(张)、0571-85805930(陈),联系地址:杭州市凤起路88号。
3、中国建设银行杭州中山支行:咨询电话18969081302(盛磊)、87796937,联系地址:杭州市体育场号路216号。
4、中国农业银行延安路支行:咨询电话85069309(俞)。
5、浦发银行杭州建国支行:咨询电话87367069(黄)、13806517818(孙)。也可加微信咨询,微信号:ZJHZ1166.联系地址:杭州市建国北路218号。
6、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咨询客户经理毕军华,电话13018993023、88153317。地址:石桥路336号。
7、中国农业银行杭州之江支行:咨询电话15990035398(李杨)、0571-86680065.
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等问题由竞买人自行咨询银行,办理贷款前期相关手续必须在标的物开拍前7个工作日向银行办理。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杭州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助拍公司统一安排),联系电话:4000678050,0571-87203813 。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留价等于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者竞买成功。)
五、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如有原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标的物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7年3月28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竞买人应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系统将冻结竞买人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7年4月14日15时前付清。上述款项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凤起支行;账号:9558851202025044173)。
案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或按差额部分交纳。有特殊情况竞买人可以向拍卖法院提出申请同意后,将保证金交入法院指定帐户,由法院人员将信息录入拍卖系统。竞买人仍要在拍卖系统中报名成功,才能参加竞拍。
竞买人将保证金直接交入法院指定帐户的,须将保证金在竞价开始前三个工作日缴入法院账户,并在开拍前来院确认开取收据。竞拍未成功,竞买人须来院退还预交保证金。
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额、竞拍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会碰到因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十一、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须知等。
监督电话: 0571-87222470。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0571-88166838。法院联系地址: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109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