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东岭乡807㎡商铺三拍
发布:长岭县人民法院
拍卖时间:12-12
拍卖形式:网络拍卖
拍卖次数:第3次
编辑:张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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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将于2016年12月26日10时至2016年12月2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第1次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长岭县东岭乡政府所在地,房屋所有人韩江,产权证证号为:长房权证村建字第20070895号,建筑面积为807平方米。现用途为商业。评估价值:人民币1 533 300.00元整(壹佰伍拾叁万叁仟叁佰元整),单价1 900.00元(壹仟玖佰元整)。
起拍价:981 312.00元,保证金:30 00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一日前向长岭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长岭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16年12月25日16时前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双休日除外)止接受咨询、查阅评估报告,有意者请与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看样时间2016年12月22日15时至17时。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 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竞买人在参拍前,需自行了解本地的产权过户规定,并自行承担因产权纠纷等问题产生的标的物不能过户的责任。
十、拍卖竞价前系统将冻结竞买人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7年1月4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长岭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0780402011015200001368),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十二、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应缴纳的税费。
十四、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执行法院联系。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执行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吉林省建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吉建兴房评字第【2015】第110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17604480872
监督电话:0438-7286165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地址: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
长岭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