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9月10日10时至2017年9月1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宁波市碟缘路258号的地下车位(有权证号已登记,但被执行人尚未领取权证)
特别提示:竞买人必须提前亲自现场看样,自行了解标的物所有欠费等状况,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已知和未知瑕疵,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财产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交付以实物现状为准。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符合竞买条件的所有主体。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竞买人委托拍卖的,须在竞买开始5天前到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经法院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拍3个工作日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9月5日16时止接受咨询(节假日除外),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适用线上报名,在拍卖平台上报名并交纳保证金,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起拍价即为拍卖保留价。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环节应由出卖方承担的税费在拍卖成交款中支付,过户环节应由买受方承担的税费由买受方负担。车位所欠物业费用由买受人支付。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优先购买权人须在竞买开始3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法院确认。
九、拍卖竞价前系统将冻结竞买人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7年9月27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316034106861),并在2017年9月28日16时前【凭法院财务室收据、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原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公章及法人章;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宁波市兴宁东路568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于签订确认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法院将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办理标的他项权证的解除手续,尽快交付标的物。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宁波永正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
咨询电话:0574-87009144(史法官),87009249(毕);
监督电话:0574-87009456。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兴宁东路568号。
拍卖信息同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上刊登。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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