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格斯宝药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8个药品生产技术 |
项目编号 | GR2015TJ1000258 |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格斯宝药业有限公司 | |
标的名称 | 天津格斯宝药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8个药品生产技术 | |
资产来源 | 国有企业法人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基准日 | 2014-11-30 |
资产评估值 | 507.000000(万元) | |
挂牌金额 | 680.000000(万元)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挂牌日期 | 2015-05-22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5-06-04 |
其它 资产 | 名称 | 天津格斯宝药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8个药品生产技术 |
详细情况 | 见《药品技术明细》 |
批准单位名称 | 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拍卖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无 |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68.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受让资格确认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 |||||
交纳方式 | 现金 支票 汇票 网上支付 本票 银行保单 其他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本次药品技术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2、该标的挂牌交易底价为680万元人民币。意向受让方在受让资格确认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须支付挂牌价格10%保证金计68万元(大写陆拾捌万元整),并一次性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最终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保证金转为相应的交易款。 3、因本次转让项目为药品技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注[2013]38号文件要求,意向受让方应为从事药品生产的企业法人,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包含生产医药制剂类产品,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并提供药品GMP证书,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 4、如意向受让方最终成功受让的,应自行负责转让标的过户到受让方名下的相关手续,转让方仅提供必要的协助。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手续,视为同意上述条款。 5、如转让药品技术在挂牌期间及最终受让方办理过户期间已到期的,受让方需自行负责办理转让技术批号的续期或延期,转让方仅提供必要协助。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手续,即视为同意上述条款。 6、挂牌期满后,如果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按相关规定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如果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按相关规定采取拍卖方式转让。 7、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经药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外的剩余全部交易款一次性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8、发生下述情况时,转让方将有权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扣留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有效受让登记手续后,又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参加拍卖程序不应价造成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9、本次药品技术转让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受让双方代理费、交易手续费、鉴证手续费、拍卖费用、过户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通过GMP认证的范围须包括胶囊剂、片剂、颗粒剂,因GMP认证范围不符合条件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一切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因本次所转让天津格斯宝药业所拥有的药品生产技术须取得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待药监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为有效。 3、标的情况见《法律意见书》、《评估报告》、《药品技术明细》(请下载附件)等相关备查资料。 | |||||
代理机构名称 | 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 | 经 纪 代 理 人 | 李嵘 | 联系电话 | 13389087975 | |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