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标的名称 | 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4.9207%股权 | 项目编号 | G314SH1007740 | 挂牌价格 | 375.820000万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12-12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5-01-12 | 标的所在地区 | 广东 | 标的所属行业 | 建材工业 | |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中企通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金昊大厦16楼1601-1614房 | 法定代表人 | 夏志祥 | 成立时间 | 1999-08-03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014.4896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中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71637516-6 | 经营范围 | 销售、安装:环保设备;承接环保工程项目设计、咨询及施工(特种设备、供电设施、受电设施除外);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危险废物除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空气污染处理的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工程;环境保护技术服务;环境管理体系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以下项目另设分支机构经营)生产、制造;环保设备;生产、制造、安装:环保材料;钢结构件、五金制品加工;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 职工人数 | 75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序号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7612.315682万元 | 299.689514万元 | 401.108287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3700.040942万元 | 7105.911915万元 | 6594.129027万元 | | 审计机构 | 广州华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9126.815675万元 | 428.842095万元 | 504.495260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1987.561872万元 | 5691.561735万元 | 6296.000137万元 | | 审计机构 | 北京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分所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4-10-31 | 4077.193903万元 | -745.077819万元 | -741.361722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11600.806214万元 | 5829.434063万元 | 5771.372151万元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11-27 | 评估基准日 | 2013-12-31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 | 律师事务所 |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项目 |
流动资产 |
长期投资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资产总计 |
流动负债 |
负债总计 |
净资产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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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6.880000万元 | 12436.880000万元 | |
1574.300000万元 | 2228.790000万元 | |
105.930000万元 | 130.71000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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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1.540000万元 | 15114.810000万元 | |
6201.710000万元 | 6201.710000万元 | |
7477.460000万元 | 7477.460000万元 | |
6714.080000万元 | 7637.35000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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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 其他详见评估报告。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以下说明出自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根据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表述,2013年12月,新之地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逾期开具增值税发票申请表》,申请逾期开票的不含税金额合计17,153,810.97元。根据税务机关于2014年1月9日对该事项的批复,企业账面在2013年12月确认了营业收入17,153,810.97元,同时确认了相应的营业成本13,604,376.93元,并据此并入当期损益缴交了企业所得税。因新之地公司暂未完整提供申请逾期开票项目所对应的销售合同协议、设备发货单据及业主方的签收、设备验收单据等相关资料,上述事项可能对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所产生影响,如上述收入和成本的结转由权威部门认定不符合相关确认的条件,则须对本次评估结论进行调整。 (二)被评估企业存货中库存商品主要为吸泥机、除臭装置、污泥处理装置以及生态砖等;原材料主要为外购的与吸泥机、除臭装置等设备装置有关的半成品以及新之地公司研发领用的污泥项目材料等。被评估企业早期是通过委托加工形式生产产品,由其提供技术图纸,委托加工方直接加工产品,采购材料直接发到委托加工厂商处,产品加工完成后通过检测合格后直接运送到客户处。目前基本上仍按此模式操作,从供应商或清远新之地采购的设备、材料均直接运送至项目地,被评估企业无实物仓库,亦未建立完整的详细的进销存台账。鉴于前述原因,本次评估,我们未能有效执行相应的程序来核实期末存货的真实性,前述事项可能对评估基准日所有者权益所产生影响。本次评估按清产核资报告审定的账面值列示评估值。 (三)新之地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和员工借款用于自身流动资金周转,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其中向自然人股东借款,截止2013年12月31日借款余额6,564,000.00元。在清查核实过程中,我们发现被评估单位向个人借款的履行手续不齐全,所有借款凭证附件后均无借款合同。上述情况可能对新之地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借款的真实性、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及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产生影响。在报告出具日尚未获得补充资料的前提下,本次评估按清产核资报告审定的账面值列示评估值。 (四)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玉林市新源污泥处理有限公司,截止评估基准日新之地公司账面长期股权投资—玉林新源公司余额为150万元,持股比例为30%。本次评估按广州新之地公司提供的未经审计的玉林市新源污泥处理有限公司于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乘以广州新之地公司的持股比例30%确认评估值。若所提供未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数据发生变化,则须对本次评估结论进行调整。 (五)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清远市新之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权证编号:清市府国用(2007)第00141号)及地上建筑物办公楼、厂房、门卫室(粤房地权证清字第0300004196、0300004197、0300004198号)等截止评估基准日及评估报告出具日设有最高额抵押权,权利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债权确定期间为2013年2月5日至2018年2月4日。 (六)截止2013年12月31日,新之地公司账面“其他应收款—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余额为1,882,051.26元。经了解,广州新之地公司于2007年7月在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设了期货交易账户,进行期货的交易,其他应收款余额系支付的期货交易保证金余额。因新之地财务未如实、完整记录和反映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虽然广州新之地提供了该期货交易2007年7月至2013年12月的会员月结算报表(2013年12月会员月结算报表的“期末权益”金额为0.00元),但未能提供该交易账户于基准日的对账单,且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在本次清查核实过程中发送的往来询证函的回函上未注明信息不符项目与具体内容。上述情况可能对新之地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产生影响。在报告出具日尚未获得补充资料的前提下,本次评估按清产核资报告审定的账面值列示评估值。 (七)根据委托方要求,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而实地调查时间为2014年03月06日至04月17日。本次评估设定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的产权状况、使用状况均无异常。 |
其他信息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375.820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交纳方式 | 现金;汇票;网上支付 |
-->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广东寰球广业工程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99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920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9207%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发布媒体名称 《证券时报》
特殊事项 | 竞买人、竞买人受托机构须知(该信息为受托机构可查看的内容。欲浏览该信息详细内容,请先登录) |
交易机构 | 经办部门 | 北京总部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徐艳 | 联系电话 | 01051917888*715 | 交易机构项目经办人 | 张昕 | 联系电话 | 传真 | 021-63410333 | |
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北京中企通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受托机构电话 | 010-63289160 | 受托机构联系人 | 赵率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