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11月20日10时至22时止(延时的除外,延时规则详见《竞买人须知》)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车牌号为闽B69210的一汽丰田锐志黑色小型轿车一辆(不含车牌)。初次登记日期2006年11月1日,行车里程204239公里,保险终止日期2009年10月16日,检验有效期止2014年11月30日,车辆型号TV7250V3S,抵押情况有,使用性质非营运,发动机号C115727,车外廓长/宽/高:4735/1775/1450,燃料种类:汽油。
二、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以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拍卖,竞买人出价未达到到保留价不成交。
起拍价:六万八千九百元,增价幅度:五百元。
保证金:一万元。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5年11月13日至11月19日工作日工作时间接受咨询;2015年11月18日15时至17时为现场展示看样时间,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
特别提醒:竞买人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亦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已确认,责任自负。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15年11月18日17时前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六、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成交后,竞得者被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能竞得者被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
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15年11月30日12时前将拍卖成交价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额)通过银行转账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莆田市涵江支行,账号:1405010329022029505),并于拍卖成交价款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领取拍卖成交的执行裁定书、用于办理过户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交付时间由法院根据案情具体确定)。
八、买受人应在2015年12月3日前凭法院财务室收据、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东路1136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九、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可能存在的违章处罚、停车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次仔细阅读本《竞买人须知》。
业务咨询电话:0594-3558915,承办人:翁智伟。
举报监督电话:0594-3558912/0594-3397582。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