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3月25日10时至2024年5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被执行人亳州市兴旺农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立德镇塔桥村立扬路东侧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号:亳谯国用(2014)字第034号、房地产权证书号:房地权证亳字第201201158号、房地权证亳字第201201159号】。其在仓库所在层1层,建筑面积2844平方米,办公室所在层1-2层,建筑面积均是757.66平方米,配电室所在层1层,建筑面积31.27平方米(未办理产权登记)。合计3632.93平方米。评估价905.06万元,起拍价579.2384万元,保证金60万元,增价幅度4000元及其整数倍。
特别提示:该不动产以现状进行变卖和交付,该不动产面积来源于亳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成交过户时以亳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勘测数据为准,法院对变卖标的的面积误差不作保证。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4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工作时间接受咨询,集中看样时间定于2024年3月22日,咨询电话:0558-5110061。
三、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四、变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变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参与竞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变卖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变卖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变卖人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及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对变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变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院仅负责向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因网络司法变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不包含在变卖的成交价中,由买受人另行支付、自行承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户名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费用自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与变卖前本院联系。
本次变卖已通知各方当事人;因当事人原因未能接收通知的,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八、变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淘宝网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淘宝网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淘宝网网络变卖平台告知的司法变卖流程(变卖前必看)的相关规则。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帐户。竞买人应当在参加变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九、变卖成交余款请在变卖成交后7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内向本院缴纳(户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魏武支行。账号:9558831318000375203),逾期未缴纳的,按悔拍处理,保证金一律不退。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本次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以本次变卖规定的保留价予以抵债的,应于本次变卖流拍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抵债,并于次日将价款全额缴至本院,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十一、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本规则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联系人:蒋法官 咨询电话0558-5110061
此公告在“淘宝网”上发布。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