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9月22日10时至2023年9月23日10时止(延时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起拍价:9763712.00元,保证金:1000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00元,评估价值:15255800.0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开拍前2天接受咨询,咨询电话:0537-3879618(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
看样时间:请自行看样
看样集中地点:标的物所在地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
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到相应职能部门(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了解咨询,未查看标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本院不提供与标的物相关的票据等资料。
2.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本院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必须具备竞买资格,是否具备竞买资格请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因不具备或虚构竞买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六、其他相关条件
1.买受人须承诺,自行办理标的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过户程序,请竞买人自行向落户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
2.拍卖成交后,法院出具确认拍卖成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拍卖物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部门查询并处理。
3.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至相关单位查询。
拍卖标的所涉及的物业费、水、电等有关未清偿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均由买受人自行核实并自理。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本院联系。
八、竞买人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与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4.竞拍人为自然人的,竞拍人家庭或个人应符合标的所在地城市限购政策,并在竞拍前向标的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核实后参与竞拍,对于不符合限购政策仍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相应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另本次拍卖上述资产的案件当事人、已知的抵押人、担保物权人、租赁占用人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作拍卖通知送达,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的将丧失相关权利。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2023年10月7日16时前缴纳至法院指定账户,并在银行进账联用途栏注明“(2023)鲁0812执1596号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拍卖余款”。
户名: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
帐号:3112510043410004884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537--3336313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537-3879618
山东司辅客服电话:400-600-1216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山东司辅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16734488777
支付宝、保证金等事宜请致电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查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