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9月21日10时起至2023年9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龙园路211-1号工业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及部分附属物(不动产权证号:苏(2019)泰州市不动产权第0023806号,总建筑面积37202.52㎡,其中证载建筑面积为36660.10m²,证载外建筑面积为542.42m²(详见评估报告),土地使用权面积:57763㎡,工业,出让),详情见标的调查情况表。
特别提醒:1、拍卖范围:本次拍卖标的为江苏蔚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龙园路211-1号非住宅用房、土地使用权及部分附属物(详见评估报告);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2、拍卖标的租赁情况:江苏蔚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泰州鑫顺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泰州鑫顺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转租给江苏奥睿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拍卖不动产现由案外人江苏奥睿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占有使用。
3、带租拍卖:本次拍卖为带租拍卖,如参加竞买,视为接受江苏蔚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租赁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0日,租金为250万元每年,租金每半年给付一次,第一次给付时间为2022年3月1日。买受人可自拍卖标的裁定过户之日起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评估总价:11715.99万元,起拍价:8202万元,保证金:1600万元,增价幅度:40万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来拍法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如需看样请提前预约,看样预约截止时间为开拍前三日)。预约电话:400-1571060,或登陆访问“来拍法服”网站、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支付宝小程序“来拍法服”自助预约。特别提醒:法院拍卖过程中意向竞买人无需支付任何服务服务费用,对于社会上有其它机构或者个人,借用司法拍卖名义,发布竞买公告和项目信息,招揽客户,要求签订合作代拍协议,收取中介手续费用等行为,或承诺标的物以起拍价或者显著低于市场价成交,要求支付高额代拍费用之行为,竞买人务必保持警惕,谨防受骗。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特别提醒: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本身形成的税费中,由卖方所承担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先行缴纳垫付,凭相关缴纳税费的正式票据原件于本院过户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十日内至本院进行代垫费用结算,逾期本院不再办理(垫付税费高于成交价格的20%时需经法院确认后再行垫付)。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3年9月7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2023年10月2日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泰州迎春路支行,账号:6232636100142942328)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在登录竞拍淘宝账号的情况下打开标的页面即可在线支付,或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和大额支付渠道。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523-86391617(季)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523-86391541(戴)
看样咨询电话:400-157-1060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查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