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12月11日10时至2015年12月1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本次拍卖对象为浦江县星龙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浦江县郑家坞镇振浦路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浦房权证郑家坞字第000183号、浦房权证郑家坞字第000211号;土地使用权证:浦国用(2002)字第04-2371号,浦国用(2004)字第0400-0005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浦江县星龙纺织有限公司,建筑结构为钢混、混合、其他,建成年份为2001、2003年,建筑面积合计为8332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合计9264.27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年限为50年,浦国用(2002)字第04-237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终止日期2052年1月1日、浦国用(2004)字第0400-00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53年7月30日。浦房权证郑家坞字第000183号记载内有混合结构4层建筑面积为1137平方米综合楼一幢,1层建筑面积为2660平方米其他结构厂房、一层15平方米传达室;浦房权证郑家坞字第000211号内记载内有混合结构4层建筑面积为1521平方米办公、宿舍综合楼一幢,一层建筑面积为2725平方米的混合结构厂房及1层建筑面积为271平方米的仓库及配电房。
起拍价:1103.3万元,保证金:15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竞买人所经营的产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如水晶、锁具等)进入园区。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委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委托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17时止接受咨询,咨询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起拍价即为保留价。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第一、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已对本标的实物现状进行确认,责任自负。第二、拍卖对象内有1层未确权建筑面积约170平方米及彩钢棚1356.27平方米,请买受人自行联系行政部门能否过户,本院不承担违章建筑的过户责任。第 三、浦国用(2002)字第04-237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记载为住宅工业用地,但据调查发现国土局档案室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摘录表》显示该宗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请竞买人自行联系行政部门确认。第四、该公司内有租赁、但不受保护,拍卖成交后与买受人商量租赁事宜,不达成一致的,于15天内腾退。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6年1月11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浦江县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账号:1208070029200310978),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579-88181290(拍卖流程)、
0579-88181317(标的物情况1)、
0579-88181292(标的物情况2);
咨询旺旺:浦江县人民法院;
监督电话:0579-88181290;
联系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66号;
浦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