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10月26日10时至2015年10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被执行人温州东方轻工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东方路27号(现门牌为东方路187号)房地产(二拍),证载建筑面积6830.08平方米,设计用途:非居住。另有未经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约3020平方米(评估价为114.46万元),本标的评估总价中已包括该部分建筑的评估价,拍卖成交后该部分建筑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土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出让,面积10030.73平方米,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期限至2043年12月29日。
权证编号:产权证号:075689,土地证号:温国用(2008)第1-59004号。
起拍价:2865万元,保证金:570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工作日)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本标的现场看样时间为2015年10月22日上午10时00分至10时20分,需看样的竞买人需提前一天向本院预约,如无人预约,本院将不组织现场看样, 联系人:叶法官0577-56980595。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5年10月23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5年11月26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账号:19225101040024320),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 0577-56980595,监督电话:0577-86555617。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行政中心区龙江路
“拍贷易”业务请咨询:
(竞买人在拍卖公告发布后10日内自行与相关银行协商洽谈)
1、工商银行温州城东支行 林华88183459(个人) 蔡福双 88181675(企业)
2、浦发银行温州龙湾支行 沈娇娜 13587615689
3、中国银行温州龙湾支行 朱雪峰 13857750782
4、农业银行温州龙湾支行 张微微 13777775906
5、建设银行温州龙湾支行 姜辉 13506648696
6、温州银行龙湾支行 李作钢 13505772239
7、龙湾农商银行 娄钏钏 13857788611
8、交通银行龙湾支行 叶伟敏 15867115536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月十日
贷款须知
1、竞买人在拍得标的物后,可以向己与法院签订会议纪要的银行申请贷款支付部分成交价款,并应遵守本《贷款须知》。《贷款须知》与《拍卖须知》和《竞买公告》约定不同的,以《贷款须知》为准。
2、竞买人报名参加拍卖后,可以在拍卖成交前自行与相关银行协商,完成贷款授信。贷款人的资格、贷款合同的条款设计、贷款对象、房产价值、授信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贷款业务风险点的尽责调查、贷款发放审查以及贷后管理等事项,均由双方自行协商,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3、可以办理贷款的房产类型为温州市范围内的两证齐全、权属清晰的住房、工业产房、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商铺等)。除此之外的拍卖标的物,法院不接受以贷款方式支付成交价款。竞买人与银行在协商贷款前,应当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能否申请贷款,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4、竞买人竞拍前应向法院提交保证金,拍卖成交后应依照与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向法院支付首付金额。法院在收取买受人符合银行《贷款工作联系单》告知法院的首付金额后,将确认竞买人竞拍成交事实。若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及时支付首付金额,应按照《竞买公告》确定的交款期限全额支付拍卖价款,法院将不接受以贷款方式缴纳成交款,买受人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5、法院收取全部拍卖款项或银行付款保函后,相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件将交予银行,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6、买受人应如实向银行和法院确认系夫妻共同购买或个人单独购买,并根据权利人实际情况签署《抵押合同》,若因买受人虚假陈述损害他人利益的,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7、在银行发放贷款之前,买受人需办理拍卖标的物转移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若法院裁定重新拍卖的,将直接通知注销上述预告登记。
8、法院裁定重新拍卖的,将银行汇入法院执行账户的款项全数直接退还银行,竞买人与银行之间关系自行处理,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9、因竞买人未及时提交贷款申请、支付首付款、委托公证或与银行办理相关借款、担保手续等致使银行无法依约完成审查或者发放贷款的,竞买人均应按照《竞买公告》确定的交款期限全额支付拍卖价款,否则应承担未能按时完成款项缴纳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