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向阳路31号房产 |
项目编号 | GR2015TJ1000020 |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市第二染整厂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南开区向阳路31号房产 | |
资产来源 | 国有企业法人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基准日 | 2014-01-31 |
资产评估值 | 290.060000(万元) | |
挂牌金额 | 2,000.000000(万元)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挂牌日期 | 2015-01-20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5-02-15 |
房 | 坐落位置 | 向阳路31号 | ||
房地证号 | 南房字第40937号 | 土地使用权面积总计 | 3046.8 | |
附属设施 | 无 | 建筑面积(平方米)总计 | 333.75 | |
设计用途 | 无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无 | |
租赁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交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 拍卖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无 | |||||
保 | 交纳金额 | 2,000.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 | |||||
交纳方式 | 现金 支票 汇票 网上支付 本票 银行保单 其他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受让方须以单个主体名义(法人、自然人)登记受让,并遵守本次资产转让公告的有关条件,不接受分拆转让申请,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挂牌受让价格为2000万元。 4、挂牌交易如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该受让方即为最终受让方;如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按相关规定采取拍卖方式,通过拍卖产生最终受让方。所产生拍卖费用全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三个工作日内需交纳2000万元保证金,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正式签约后,该保证金转为结算款。 如进入拍卖环节,则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拍卖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直接转为交易价款;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按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退还。 6、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即表示已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房产及土地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地产现场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该房地产现状。 7、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8、产权交易手续费、拍卖及房地产变更、过户、转移所发生的契、税、费等全部费用双方各自承担,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9、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2)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按照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进行竞价,出现意向受让方不参加竞价的;或对起拍价(2000万元)不应价导致流拍,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5)转、受让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若由于非转让方原因造成相关登记手续等无法有效履行或完成。 (6)受让方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出具鉴证书当日未将《委托付款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交付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10、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11、因该款项为企业退出和安置职工的专项用款,故受让方必须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出具鉴证凭证书当日将《委托付款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交付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受让方不得以尚未过户为由对委托付款事项进行拖延。 12、该房地产现有租赁期已满的租户1户,由转让方负责清场,转让方在资金到账后两个月内向受让方交付清户后的房地产,如遇其他情况,双方再行协商解决。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标的租赁合同已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现正在清理当中。 2、转让方营业执照已吊销,但主体资格仍存在。 3、转让方已无银行基本户,此次标的转让款由上级单位天津市天元纺织有限公司代收。 4、标的土地证证号:南国用(97)字第368号,权利人名称天津市第二染整厂,坐落地址南开区向阳路31号;房产证证号:南房字第40937号,权利人名称第二染整厂仓库,坐落地址南开区向阳路。经向房管局查询,此两证为同一权属人、同一地址,权属人为转让方“天津市第二染整厂”,坐落地址为“南开区向阳路31号”。 5、标的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南国用(97)字第368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金额120万元,期限壹年,设定日期99年9月14日,存续期限自2001年2月16日至2001年11月26日。该笔贷款到期偿还后,已办理撤销抵押登记,但该土地使用权证未做撤销抵押登记变更手续。 6、标的房产所有证(南房字第40937号)房产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为333.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南国用(97)字第368号)证载所示建筑占地面积638.40平方米,由于企业使用需要,将原位于厂区东北角的临时建筑304.65平方米已拆除,剩余333.75平方米房屋建筑物。 | |||||
代理机构名称 | 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经 纪 代 理 人 | 李琳 | 联系电话 | 60405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