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宝岗大道108号1704房房产转让
发布:广州产权交易所
拍卖时间:04-24
拍卖形式:网络拍卖
拍卖次数:第1次
编辑:gjh
关注: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广州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住 所(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3号 |
注册资本 | 贰亿玖仟零叁拾贰万叁仟陆佰伍拾元 | 法定代表人 | 宋卫 |
所属行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19047107-2 |
转让标的名称 | 海珠区宝岗大道108号1704房房产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4-4-16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4-4-24 |
资产评估值 | 1600600元 |
挂牌价格 | 1440540元 |
房 屋 土 地 | 权证信息 | 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850048820号 |
土地证号: |
规划用途 | 住宅 | 目前用途 | 住宅 |
配套设施 | 两台分体空调 |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 公告期结束后,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受让方应按挂牌价格的10%(计人民币144054元)向本所交纳保证金。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 出资监管单位名称: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批复文号:穗岭南字[2013]82号 批复主要内容:同意粮食集团转让持有的珠海市香洲碧海路83号香龙大厦1栋206房等41宗物业。 内部决策文件:关于同意米制品公司出售房产的批复 内部决策文件主要内容:同意出售16套房产 |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广州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 意见》(穗府办〔2011〕3号)、《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156号)、《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3〕1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穗府办 〔2013〕44号)等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在办理受让意向登记手续时,提供不低于交易标的挂牌价格的银行资信证明。 |
交易条件 | 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转让。 2、受让方认可并承诺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予以受让。 3、本次交易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4、交易标的面积以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时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为准,若出现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额与现房地产权属证明上列示的面积数额不同的,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5、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后才办理交易标的交接及房地产过户手续。 6、受让方须在签订《房产交易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7、带租转让的交易标的,若受让方为非承租方的,由受让方承接交易标的原租赁合同中原出租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应与原出租方及承租方就变更原租赁合 同内出租主体事宜签订相关协议;若受让方为承租方的,在办妥交易标的过户手续,且原出租方与受让方就原《房地产租赁合同》中的各项事宜已经履行完毕,包括 结清在租赁期间缴纳的各项保证金,原《房地产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8、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或意向受让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或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能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 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及广州产权交 易所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在同等条件下,交易标的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2、交易标的原租金合同期限至2014年6月30日止。 |
保证金的设置与处理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将交易保证金交纳到广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以达账为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必须凭广州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资格审核结果通知书》及交易保证金收据方可领取交易标的的交易规则。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当受让方应付交易价款的余额与履约保证金余额等额时,该履约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于交易结束5个工作日后,凭广州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保证金收据不计息地领回。 |
需提交材料 |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 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不应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 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1、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交: (1)《受让意向书》原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或未婚证明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 (5)《承诺书》原件。 (6)不低于交易标的挂牌价格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仅包括意向受让方的银行定期存款证明、最近一月的银行活期存款证明或最近一月授信额度证明),且证明的对象必须为意向受让方本人。 (7)意向受让方为非广州市户籍境内居民的,须提供自办理受让意向登记手续之日起算的前5年内在广州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能为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补缴证明)复印件。 (8)意向受让方为符合《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 人员的,且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须提供广州市委组织部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9)意向受让方为境外个人的(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须提交在广州市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证明(复印件),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 其他住房(原件);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须提供在广州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复印件),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原件)。 (10)意向受让方为境外个人的,还须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和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 (11)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需提交: (1)《受让意向书》原件。 (2)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意向受让方决策机构出具的同意受让的决策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5)不低于交易标的挂牌价格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仅包括意向受让方的银行定期存款证明、最近一月的银行活期存款证明或最近一月授信额度证明),且证明的对象必须为意向受让方。 (6)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广州产权交易所联系人 | 吴先生 |
联系电话 | (020)89160903 |
传真 | (020)89160999-7903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新港西路82号广州联合交易园区广州交易所集团办公大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