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大连隆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永高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0)中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加州洋房33号楼1-1-1(行政街号为大连市甘井子区汇德东园12号1-1-1)号房屋,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先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加州洋房33号楼1-1-1房屋一套,建筑面积219.86平方米。
二、应买申请期限:自本公司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
三、应买申请登记方式: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5月16日(2011)中执字第361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变卖公告公布后,有两个及其以上应买申请人登记的,变卖将以公开变卖会的形式进行,公开变卖会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电 话:82793128
联 系 人:胡宝元